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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7日下午,安徽滁州,张某和好友刘某等人开始了一场持续近十个小时的酒局。先是路边摆摊时喝白酒,每人四两左右;然后转场到公交站台继续喝,骆某带来了十升桶装精酿啤酒;最后又去了KTV,又点了一箱啤酒。张某在KTV里吐了两次。

凌晨2点28分,张某要骑摩托车走。刘某拦了,没拦住。他骑上电动车跟在后面追,但摩托车太快,根本追不上。16分钟后,张某的摩托车撞上了绿化带。血液检测显示,他体内的乙醇含量达到173.9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交通事故认定书说得很直接:醉酒驾驶、未确保安全,是事故的全部原因。

事后,张某家属把当天一起喝酒的五个人都告了,索赔45万多。今年8月11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张某自己承担90%的责任,刘某承担6%、赔偿66270元,骆某承担4%、赔偿44180元。另外三个人——没喝酒的葛某、中途离开的陶某、和张某不熟的钱某——不用赔。

这个判决在网上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朋友都劝了、都追了,凭什么还要赔钱?

先把这个案子的细节再说清楚一点。法院判决的核心逻辑,其实就一句话:口头劝阻不够,你得想办法“拦住他”。

在法官看来,刘某和骆某作为共同饮酒的人,对喝醉的张某负有提醒、照顾的义务。这个义务不是说一句“别开了”就完了。张某当时已经喝到在KTV吐了两次的地步,属于深度醉酒状态。这种情况下,更有效的做法应该是叫代驾、联系他的家人、或者干脆把他的车钥匙拿走,把他安置到安全的地方。刘某虽然骑电动车追了,但因为车速跟不上,实际上并没有阻止张某开车上路。

法院没有判刘某和骆某承担多大的责任——两个人加在一起只占了10%,大头90%还是张某自己的。这个比例其实说明法院也认为主要责任在死者本人。但就是这10%,让很多人觉得不舒服。

网上替刘某喊冤的人不少。有人说“劝也劝了、追也追了,还能怎么办?总不能把人绑起来吧”。还有人觉得这是典型的“死者为大”式判决——人死了,总得有人赔钱,哪怕这个人已经做了他能做的事。更极端的网友调侃说“以后聚会得先签免责声明”。

但也有网友指出,醉酒的人光靠口头提醒根本没用。作为朋友,看到一个人醉成那样还要骑车,光说两句“别开了”就走,这算不算真的尽了朋友的责任?

这两种声音其实代表了两种不同的认知。一种认为“我提醒了就等于我尽责了”,另一种认为“真正的负责是要确保对方安全”。

有律师指出,共同饮酒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喝酒之后如果出现了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同饮者之间就形成了照顾的义务。这个义务的边界在哪里,要看具体情境——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为标准,以合理、适当为衡量尺度。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里,关于共同饮酒引发的侵权责任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这就导致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在判断同饮者该不该赔、赔多少的时候,会出现差异。有的案子里同饮者劝阻了就不用赔,有的案子里劝阻了还得赔一点。这个案子属于后者。

在司法实践中同饮者承担责任的情形大致有几类: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还劝、没劝阻酒驾、没把醉酒者安全送到家。但这个案子的特殊之处在于——刘某和骆某没有劝酒,也劝阻了,只是法院认为“劝阻得不够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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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是这个案子最让人纠结的地方。你说刘某冤不冤?他确实做了他能做的事——劝了、追了。但你说他一点问题没有?张某从下午喝到凌晨,中间吐了两次,醉成那样还要骑摩托,作为在场的朋友,是不是还可以再做点什么?

这个问题没有标准答案。但有一点是确定的:以后参加酒局的人,心里得多一根弦了。口头说一句“别开了”可能不够,你得真的想办法让他别开车——叫代驾、收钥匙、送回家,什么都行,就是别让他自己上车。

这场悲剧里没有赢家。张某失去了生命,他的家人失去了亲人,刘某和骆某失去了朋友还要赔钱。而对我们这些看客来说,这个案子留下的问题是:朋友之间互相照顾的边界到底在哪里?法律要求一个人对朋友尽到什么程度的责任才算“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