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中,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对于具有上述从宽情节且系初犯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

案情简介

黄某(化名),男,广东省XX市居民。黄某因私人纠纷对李某(化名)心怀不满。2025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黄某开车路过XX市坪石镇某路段时,认出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是李某的车辆。黄某拿出打火机点燃放置在摩托车后尾箱的毛巾后驾车离开。火苗蹿起后不仅烧毁了李某的摩托车,还波及旁边的电动摩托车、三轮车等车辆。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次火灾造成的财物损失共计6862.65元。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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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黄某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黄某具有坦白情节。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黄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案发后,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第四,黄某系初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案系因私人纠纷一时冲动引发,与预谋策划的犯罪有所区别。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考虑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从宽处罚,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能够有效弥补被害人损失,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上述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