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多名被告人出资开展生态资源替代性修复,并受到刑事处罚。
2024年至2025年间,李某多次向上游人员收购5只马来穿山甲,转手出售给林某、余某、黎某,三人再次加价转卖,最终供给他人食用。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穿山甲肉块、鳞片,经鉴定均为马来穿山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涉案价值依据相关评估标准,穿山甲科物种基准价值为8000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基准价值十倍计算,单只穿山甲整体价值达8万元。案发后,黎某主动退回违法所得16020元,余某、林某家属分别代为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3000元。四名被告人共同出资,开展生态环境资源替代性修复,弥补生态损害。
龙岗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四名被告人主动开展生态修复,林某、黎某、余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量刑时依法予以考量。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林某、黎某、余某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依法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告缓刑。涉案穿山甲鳞片等违禁品、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介绍,穿山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在维持自然生态平衡中发挥重要作用。非法交易、食用穿山甲及其制品,不仅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人将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提醒市民,切勿因猎奇心理、贪图私利触碰法律红线。群众如发现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生物多样性,筑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防线。
采写 |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编辑 | 贺 曦
审读 | 吴秀玲
二审 | 蔡志军
三审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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