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诈骗犯罪案件中,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能够有效挽回经济损失,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对于具有上述多重从宽情节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案情简介
2022年至2024年期间,枣阳市某生态养殖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李某某以公司名义,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2022年及2023年肥猪养殖保险。此后,二人通过重复拍摄死亡牲猪照片、伪造理赔资料、重复报案等手段,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牲猪死亡保险理赔款。经查,张某某通过重复报案10次,虚构331头牲猪死亡,骗取保险理赔款18万元;李某某重复报案7次,虚构214头牲猪死亡,骗取保险理赔款14万元。二人共计骗保32万元。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二人归案后能坦白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第三,二人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四,二人系初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犯罪后积极悔改。
第五,张某某、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经营背景因素。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坦白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保险诈骗罪中坦白、认罪认罚与缓刑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能够有效挽回经济损失,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上述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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