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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贾特律师

本文共计1621字,阅读需耗费6分钟

前 言

当借贷关系的真实目的并非资金融通,而是以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从事违法活动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事项为条件时,这笔欠款还可以诉讼要回吗?本文引用真实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例故事

2008年5月,大聪明与大漂亮订立了一份《双方协议》,约定大聪明借给大漂亮100万元用于购房,大漂亮以其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大聪明的情人”;如果大漂亮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大聪明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大漂亮有权不归还借款。

同年11月,双方再次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大聪明已出资70万元以大漂亮名义购买了杭州某处房产,按揭余款由大聪明支付;大漂亮自愿做大聪明的情人,如违反承诺则应退还已支付的70万元。

2009年2月,大聪明起诉至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两份协议无效,并要求大漂亮返还70万元。

一审判决认为,双方订立的协议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行为,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判令大漂亮返还70万元。

大漂亮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则认为,双方企图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德,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驳回大聪明的起诉。

二、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大聪明与大漂亮签订的协议以维持婚外情为核心条件,将本应受道德否定评价的行为转化为一种金钱交易,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该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协议无效的结论争议不大,真正的争议在于协议无效后给付方能否请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返还。二审法院则持不同立场,认为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直接驳回起诉。

二审裁判的逻辑是:法律不保护不法者从自己的不法行为中获利,但同样不帮助不法者挽回因不法行为付出的代价。如果支持返还,无异于允许给付方“人财两得”,反而会助长此类有违道德的行为。法理上在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即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给付方不享有返还请求权。

三、律师建议

对出借人来说,出借款项前应了解借款的真实用途,如明知用于赌博、维持婚外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切勿出借。一旦出借,不仅合同无效,甚至连返还本金的权利都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切勿试图以“借条”掩盖不法目的,否则可能面临“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后果。

对收款方来说,如果收到的款项是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可在诉讼中主张“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请求法院驳回对方诉讼请求,并注意保存能够证明给付原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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