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孙萌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出租父母遗产房屋引发纠纷的案件。法院判决不仅厘清了遗产收益的归属规则,也让“亲兄弟”之间有了“明白账”。
张某与王某夫妇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其6名子女为法定继承人。
2012年2月,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戊四人在未与张某丁、张某己协商的情况下,私下签订出租房屋协议,将这套尚未分割的遗产房对外出租,并将租金收益私自平分。这一状况持续了十二年。
2024年5月,6名继承人办理房屋公证继承时,张某丁才发现房屋早已被出租多年。当他要求查看租赁合同、了解租金收益情况时,掌管账目的张某甲不仅明确拒绝公布账目,更声称相关票据已经销毁。在此期间,张某己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份额。2024年9月,租客退租,该房屋不再对外出租。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张某丁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兄弟4人返还其应得的租金收益。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有2个焦点问题。
问题一:这笔租金到底该不该分?该怎么分?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分割前,该房屋属于所有继承人即6名子女共同共有;2024年5月办理公证且张某己放弃继承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五名子女按份共有房屋。
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房屋出租所产生的租金收益,均属于全体共有人的合法财产。2012年至2024年间,部分共有人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将共有房屋出租并独占租金,已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张某丁作为共有人,有权主张自己应得的份额。
问题二:拒不提交证据,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本案中,张某甲作为房屋租赁的参与人、书证持有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账目,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依法对张某丁关于租金收益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张某丁租金收益15480元。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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