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木白
现实中,你有没有听到或者看到过下面这种例子:
一个在石材厂靠着帮助用人单位打理石材为生的人,某一天因为常年在这种粉尘很大的环境下,忽然发现自己得了尘肺病,而且是三期。
于是他要求用人单位帮助自己开具证明,因为这样才能到人社局申请职业病,拿到工伤补助。悲哀的是,面对这样一个诉求,用人单位并不配合,因为在用人单位的眼里,这个人只是有活的时候叫来帮助切割石材啥的的,并不属于自己工人,顶多算“灵活用工”。
罹患尘肺病的人,是无法干活的,男子一边治病一边养家,生活很快陷入贫困,但工伤赔偿拿不到,于是只能投诉,反复投诉,最终当地卫健局处罚了用人单位罚款21万,但同时受到处罚的还有他自己,罚款5万元。
卫健局的处罚依据便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上面的这个例子,是发生于云南省昆明市的现实事件,这个工人的名字叫李维志。
这件事的看点,有几个:
第一个是用工保障,法理。
李维志的困局,生病了,尘肺三期,而导致这个病的直接原因就是在石材加工公司导致的,但悲哀的是他是灵活用工,就是说,厂子里有活了,你技术好就来干活,然后这个合作就持续了三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
仅仅因为没有签署这个合同,尘肺病这个不可逆的职业病,在当地的劳动仲裁院也好,法院也罢,就这样被卡住了,工伤认定不了。
合理吗?
答案否!
因为人社部也是有一个规定的: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业务发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
再说白了,即便是没有劳动合同,只要能证实劳务关系,也是可以申请认定工伤的。
为何?
现实中灵活用工今年已经到了3.2亿。灵活用工不仅仅是网络,更庞大的群体,譬如北京的天桥下等着扛活的工人们,譬如当下媒体踊跃塑造的新时代“吃苦耐劳好青年”,那些不辞辛苦扛楼的00后们,
再譬如一些物流园每天徘徊着等待着揽活的搬运工们。
这样本就生活艰难,背后有着家庭需要养活的人们,如果某一天很不幸在货车上摔落下来摔残疾,而因为劳动合同这个规定无法认定工伤,是不是很残忍?
如果一切的规则都是云南这个地区劳动仲裁院,法院所依据的劳动合同,对一个陷入赤贫的工人冷漠以待,那么很多危险操作的工种,单位就可以肆意不注重安全,只需要不签订劳动合同即可。
第二个是对尘肺病工人李维志的罚款5万。
这个罚款,说实话也是有依据的,上面说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里不是有这样一句: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但问题是,这个规定是针对于单位和小承包商的,而非是工人这样一个干活的“个体”。
李维志被罚款,因为他在做这家单位的活,有时候干不过来,便叫来相熟的工友一起帮忙,然后赶点把这个活做完,而非是事实上的用工关系,非是我接了单位的活,转包给他人做的承包商,如此,当地的卫健局罚款李维志5万,更多的是一种拿捏,而这个拿捏,对于一个陷入贫困的家庭来说,是残忍的。
这不该是现实的法律。
第三个是社会及法律的温度
现实中我也有认识的尘肺病人家庭,因为家中的主要劳力,也就是我一位朋友的父亲在煤矿得了尘肺病后,这个家庭陷入的困境我至今历历在目,可以说,因为父亲的这一场病,我朋友姐弟二人的这一生都遭受极大的影响。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
“法律不是冰冷的公式,它应当看见活生生的人,看见人的苦难、困境与生存处境。仅仅机械套用条文,会背离正义本身。”
前段时间去世的美国网红法官弗兰克卡普里奥,在国内之所以有那么多的受众,被世人所喜爱,其根本的因素便是这是一个温情,能看到活生生人的法官。
而在一些矇昧之地,有些人手拿法律的棒槌,彰显的只是自我的权力欲,有些人有了这个民众赋予的能量,不去做拿捏他人的事情,好像别人就不知道自己很厉害的样子。这本质上是一种悲哀,也是因为这份悲哀,我们这个社会才会出现邯郸郭红波局长这样的人。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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