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公司是老板的,但工资是打工人的。可如果有一天,你正在为讨薪打官司,公司却突然“人间蒸发”了——工商注销、法人消失,连被告主体都没了,你的钱还能要回来吗?今天我们要讲的,就是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
2023年2月,家住市区的李女士通过中介介绍,来到本地的一家建设公司,从事房屋装饰装修的销售签单工作。底薪三千,按业绩拿提成,工资次月发放。对李女士来说,这份工作虽然辛苦,但收入还算稳定。
李女士:
当时就觉得公司还挺正规的,每个月都按时发工资,虽然没签合同,但我想着干得好好的,应该没什么问题。
一年多的时间里,李女士和公司其他员工一样,每天上午九点到十二点、下午两点到五点上班,打卡考勤。公司对她的管理,和正式员工没有任何区别。
2024年9月30日,公司突然召集所有员工开会。
李女士:
老板就说,公司不干了,解散了,让大家回去。当时大家都懵了,一点准备都没有。
公司宣布解散,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但关于经济补偿金,公司只字未提。
一个多月后,李女士2024年9月份的工资到账了——996元。可她算了一下,自己应该拿到的远不止这些。公司以客户解除施工合同为由,扣了她1704元的提成。
李女士:
公司明明说过,不是业务员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和业务员没关系。凭什么扣我的钱?
2024年11月13日,李女士向宿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她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被克扣的工资共计12万余元。
然而,就在仲裁审理期间,一件谁也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
2024年11月21日,行政审批部门核准了公司的注销申请。公司的两名股东——张某和梁某,向行政审批部门出具了一份《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书上白纸黑字写着:“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不存在未结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李女士:
我根本不知道公司要注销!没有人通知我!等我从仲裁那里知道的时候,公司已经没了,我的钱找谁要去?
问题来了。公司既然已经注销,这笔钱还能不能要?两名股东的态度很明确:公司不是欠钱,而是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也谈不上经济补偿。一场看似普通的劳动纠纷,由此出现了第一个关键问题:没有劳动合同,李女士到底是不是公司的员工?
庭审中,围绕这个问题,双方各执一词。被告张某和梁某认为,李女士是通过中介介绍到公司工作的,最初按照每天100元领取劳务费,后来才改为按月发放。因此,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被告代理人:
李女士与建设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劳务费是每天100元。
原告方则认为,李女士在公司工作期间,不仅领取固定底薪,还有销售提成,公司还对她实行考勤管理。
李女士:
我们每天都打卡,公司都有考勤记录的。
公司认为,李女士曾在2024年4月离开公司,后来又重新回来,因此可以证明双方之间没有稳定的劳动关系。庭审中,公司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有店长出庭说明情况。
但李女士提交的双方微信记录显示,4月18日,店长曾主动告诉李女士:你先休息一段时间,我给你留一个位置,随时可以来上班。
几天后,店长再次询问李女士是否回来工作。
李女士一方认为,并不存在明确离职的事实。也就是说,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考勤、工作时间、工资发放、工作内容以及日常管理等证据,却把双方之间的关系一点点勾勒了出来。
宿迁经开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红枝:
李女士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从事的工作又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一部分,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成立。
既然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却一直没有与李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是否意味着她可以拿到将近十万元的二倍工资?公司注销之后,这些钱又该由谁来承担呢?继续听法官的解读。
宿迁经开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红枝: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二倍工资差额”)。但需要注意的是,二倍工资差额属于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而非劳动报酬,因此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本案中,由于李女士2023年2月进入公司工作,公司应当于2023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故李女士获得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为2023年4月-2024年2月(共11个月);李女士于2024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她能够主张工资差额的时间要从1年前,即2023年10月起算,所以李女士能够获得支持的二倍工资期间为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
法院最终认定,李女士能够获得支持的二倍工资差额为32391元。此外,对于李女士主张的1704元提成,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工资、提成等证据,予以支持。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在此情况下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对此同样予以支持,金额为13363元。三项相加,李女士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金额为47458元。
但案件还有一个更关键的问题——公司已经注销了。这笔钱,谁来承担?
法院审理发现,两名股东在公司简易注销时,曾共同作出承诺,确认公司没有拖欠包括员工工资、社会保险、法定补偿在内的债务。但事实上,此时李女士的相关劳动权益并没有得到解决。法院认为,公司在注销之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对包括劳动者债权在内的债务进行处理。股东在没有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办理简易注销,又作出不存在相关债务的承诺,导致李女士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因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宿迁经开区人民法院法官 王红枝:
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公司的债务当然消灭。股东在申请简易注销时作出了相应承诺,如果因承诺不实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梁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女士支付1704元提成、32391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13363元经济补偿金,共计47458元。
李女士其余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份劳动合同,看似只是一张纸,背后却关系着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保障。而对于公司股东来说,注销公司也不是简单地“关门走人”。该清算的债务要清算,该承担的责任要承担。公司可以注销,但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能因此被一笔勾销。
来源: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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