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趁火打劫!?浙江宁波,女子7月28日在平台订购8400余元机票和1900余元住宿,原定8月9日出发,8月8日凌晨因台风白海豚取消航班、机票全退后,她上平台要求退酒店被拒:订单显示不可退订,平台称是商家政策,协商后只肯补500元,酒店仅允许改期至10月31日,双方僵持未决。

(案例来源: 1818黄金眼,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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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暑期,台风白海豚在东南沿海活动期间,打乱了不少人的出境游计划,浙江宁波的小侯,就是其中一位。

7月28日,小侯和一位朋友、以及朋友家的小女孩三人凑在一起,敲定了暑假去泰国清迈的行程。

她打开软件平台,先买了8月9日从宁波栎社机场出发、往返泰国清迈的东方航空机票,三张票加起来8400多;紧接着又在同一个平台订了清迈古城内的徳查尔梅酒店,入住时间排到8月10日到8月14日,四晚总价1900多块。

下单时她划过订单页,退改规则里有一行小字,“取消需要扣全款”,后面附了句“这是商家的政策,不是飞猪平台的政策”。

当时行程稳稳的,她没多想就付了款,变故发生在8月8日凌晨,手机弹出东航的短信:受台风白海豚影响,前往清迈的航班全部取消,两程机票按不可抗力处理,退款将原路返回。

小侯一觉被震醒,看到短信先松了口气,机票钱能回来,大头没丢,但紧接着她想到酒店:人飞不过去,房间肯定住不了,这近两千块得赶紧退。

天没亮她就点开平台客服对话框,第一句回复很冷:订单政策是不可取消。

小侯把航班取消截图发过去,问台风算不算不可抗力,客服话术立刻转弯:如果是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可以通过流程申请协商退款,但具体结果以商家答复为准。

这句以商家答复为准,把球踢回了泰国清迈的徳查尔梅酒店,小侯没等平台慢吞吞转邮件,自己也给酒店发了英文邮件,附上东航取消通知,明确说:不是我个人不想去,是台风把航班吹没了,请全额退。

几天后酒店回函:订单不可取消,但可以把入住日期免费顺延到10月31日前。小侯犯难——三个人的假期都在8月,谁10月底再飞一趟清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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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把邮件转给平台,平台客服后来在电话里表态:平台多次找酒店谈过,酒店任何情况下都不退款,考虑到航变和消费者损失,平台愿意自掏腰包给500元现金补偿。

“500元已经是平台最优方案了。”这句话让小侯上火:机票都因台风全退了,凭什么房费要我全担?如果我自己不想去,扣款我认;现在是天灾,平台得有兜底义务。

她翻出和客服的聊天记录:前面说“不可抗力可申请”,后面说“不可退”,同一窗口前后矛盾。

她也理清一层关系,钱是在平台下的单,合同相对方表面是泰国酒店,但平台作为电商平台居中收单、展示规则、代转沟通,不是纯粹“传声筒”。

眼下小侯没签那500元收尾协议,事情悬着,她提的要求并不过分:要么酒店全退,要么平台按应急口径兜底,损失不该由消费者一个人背。她愿意承担“个人原因不去”的违约金,但台风不是个人原因。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台风白海豚致航班取消,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小侯订酒店的合同目的是住清迈过夜,交通工具灭失后目的落空,依民法典第180条、第563条,她有权解除合同,而非违约。

旅游法第67条对包价游的规定精神同理可参照: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退还。

第二,“不可退订、扣全款”是商家单方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和民法典第497条规定,凡是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的,属于单方格式条款,内容无效。

酒店拿特价房当挡箭牌没用,广州消委会、白云区调解、各地 12315已有大量先例,特价不等于放弃法定权利。

酒店若主张自己有损失,得拿出8月10日至14日这四晚因小侯占房导致无法二次售出的后台记录、汇率手续费凭证,否则扣全款无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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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平台不是旁观者。

它收单、展示规则、代发邮件、口头承诺可协商,又在商家拒绝后退到“给500元心意金”,这一步在道德上算姿态,在法律上不等于履行兜底。

依电子商务法第38条及平台自身应急公告,平台对商家不合理退改政策有提醒、协助、必要时兜底的义务;消费者在平台下单时信赖的是“平台背书”,不是“泰国某酒店远程不理人”。所以小侯主张“平台应先退我、再去向酒店追偿”,路径是通的。

写到这其实结论很清楚:机票因台风全退的那一刻,酒店房费就该进入“不可抗力退改”通道,扣全款站不住脚,500元补偿覆盖不了1900多元的绝大部分损失。

消费者碰到同类事,别被“商家政策”四个字吓住,先截订单页和客服对话,再开航司取消证明,走平台协商12315文旅执法小额诉讼,标的额小、事实清楚,一审终审就能解决。

台风年年有,订单页面的小字不会自己失效,让它失效的,永远是消费者肯不肯多问一句“凭什么”。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