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陈琦 蓝雅贞) 8月13日,漳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
被告人张某军、张某全为食用目的,在禁猎期内携带禁用气枪于山林中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两只。案发后,二人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构成非法狩猎罪,系共同犯罪,综合主从犯地位、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当庭判处张某军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张某全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涉案野生动物死体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宣判后,承办法官当场向二被告人送达《野生动物保护令》,责令其通过在绿碳司法实践基地设置宣传牌、巡山护林、参与公益宣传等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同时,法院聘任漳浦县中西林场场长叶龙太担任专职生态修复监督人,全程跟踪监督修复义务落实,直至成效核验达标并出具履职确认文书。
据悉,该案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出台后全省首例适用案件。漳浦法院严格落实“一案一聘”要求,构建“刑事惩戒+禁令约束+第三方专业监督”全链条司法修复体系,实现一案惩戒、全域修复、全民警示的法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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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佳蓉
审核:洪凌霄
审批:黄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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