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是一名不满八周岁的孩童,去年夏天,罗某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内蒙古包头市一景区内游玩碰碰车项目时,因碰碰车突发故障产生电火花,导致罗某衣服鞋袜烧坏,身体部分烧伤。8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涉事游乐场所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判赔偿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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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判决文书显示,2025年8月23日,罗某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包头市某景区内游玩,其间,罗某在一游乐场玩碰碰车项目时,碰碰车突发故障产生电火花,溅落到罗某身上致其身体烧伤,衣服鞋袜烧坏。罗某随后被送医治疗,后经诊断为脚踝和足三度烧伤。罗某的家人表示,医生当时建议住院手术植皮,但因考虑到罗某年龄较小,为了减轻痛苦,家人选择保守治疗,伤口虽已愈合,但因疤痕增生易与鞋摩擦影响运动,后续仍需进行疤痕修复。

据悉,涉事游乐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后,伤者将涉事游乐场及保险公司起诉到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损坏衣物鞋袜等相关损失1.9万余元。判决文书显示,法院最终认定事故给当事人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合计5368.4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游乐场作为经营碰碰车项目的负责主体,应保障游玩人员的安全,案涉事故的发生系碰碰车漏电导致原告烧伤,说明游乐场在平时的经营中电气维护缺失,未及时进行检修巡查,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活动现场有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明确提示游客如何应对出现漏电事故的后果,据此应认定被告某游乐场未尽到公共场所起码的安全保障义务,罗某作为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风险辨识能力完全不足,法律不赋予其自我安全注意义务,案涉事故系设备突发漏电瞬间产生电火花,原告罗某的监护人无法预判,故监护人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涉事保险公司应承担5068.47元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免赔的部分300元由被告某游乐场承担。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杨珒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