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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第九个中国医师节将至。当“尊医重卫”从社会呼吁走向制度保障,保障医务人员权益究竟意味着什么?医师法施行至今,答案正在个案中浮现、在实践中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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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医师权益 医师法给出答案

华东政法大学卫生法治与政策研究院 满洪杰

医师作为从事医疗活动的核心群体,在保障人民健康、推动健康中国建设的事业中发挥着基本作用,医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也对医师权益给予了全面保障。医师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作为核心立法目的之一。

根据医师法规定,医师享有以下权益。

执业权。依法从事医疗执业,是医师的基本权利。医师法第3条规定:“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根据医师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执业医师在其注册范围内,有权利从事包括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以及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等在内的医疗活动。医师执业权有以下特点:

第一,医师执业权具有专属性。医疗活动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是严格资格管理的行业,医疗执业权是经注册的执业医师专项的权利。未取得医师资格而行医的须根据医师法第59条取缔,并承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根据刑法第336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医师执业权也被限定在其执业注册范围之内,超过执业范围进行执业的,也需承担相应行政处罚。

第二,医师执业权必须依法行使。医师行使执业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例如,根据医师法,医师在进行诊疗时须亲自诊查、调查,及时填写医学文书(医师法第24条);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医师法第27条);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医师法第28条);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医师法第29条)等。

第三,医师执业权与患者权利密切联系。医疗活动的目的是保障人民健康,服务患者健康需求。在现代医疗中,传统的“医事业务权”等医疗专断理论已经被以知情同意原则为核心的平等医患关系所取代。在此种平等的医患关系中,医师执业权的行使必须与患者权利相协调。例如,医师进行医学诊查和治疗,必须尊重和保护患者知情权,应当及时向患者作出说明。医师法第25条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在医疗方案的制定和选择上,特别是侵入性治疗等特殊诊疗活动,不仅要关注科学理性上的决策,而且必须是医患双方在充分沟通基础上的共同决定,以尊重和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医师法第25条进一步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条件保障权。执业医师有权获得为从事医疗活动所需的设备等物质保障。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诊疗活动的专业性要求医师在执业中必须获得一定的执业基本条件。同时,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然会面对传染性疾病、危险性物质等可能造成医师自身损害的危险性因素。医师执业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医师的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基本条件和物质保障,保障医师执业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医师自身的健康与安全。

学术研究权。医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医师有权利也有义务通过参与医学学术研究,促进医学发展。

继续教育权。医学和医疗工作均离不开终身学习。医师有权获得继续教育以保持和提高执业能力。

人身权益。医师作为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人格尊严、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身权益,其权利受到民法典、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医师法第3条规定:“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民法典第1228条规定:“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述法律规定结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构成了侵害医务人员人身权益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侵害医务人员人身权益的,还可能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获得报酬和福利待遇权。此属于医师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意见和建议权。在现代“组织医疗”体系下,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医师个体的作用,尊重其判断力和独创性。同时,医疗机构善尽组织义务,可以更好地保障患者安全,为其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因此,医师作为医疗体系的主体成员,有权对医疗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们眼中的医师法

医师法提出:“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作为一名西医医师,我对此深有感触。

2020年,江苏省启动首届“西学中”高级人才研修项目。我有幸作为首届学员,在南京中医药大学接受了三年系统的理论培训,并跟师江苏省中医院妇科国医大师夏桂成开展了临床实践。通过三年中西医理论和实践的融合学习,我逐步领会“西医精准辨识病灶以治其标,中医调和气血以固其本”的中西医融通核心要义。

医师法不仅促进了中西医协同发展,更打通了中西医协同人才培养的路径,有力护航了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作为“西学中”的践行者,我将继续贯通中西医诊疗技术,依托国家级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临床协作项目和卵巢恶性肿瘤专病联盟,持续推广标准化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以岐黄仁术护佑女性健康,践行医者初心使命。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妇科主任、江苏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程文俊

在急诊科干了十余年,见惯了“生死时速”,也体会过不少委屈和无奈,医师法颁布施行的这几年,作为一名老急诊人,我感触挺深的。

医师法带来了执业环境的改善。以前值夜班,遇到醉酒闹事的、家属情绪失控的,我们只能躲、只能忍,很多时候觉得“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现在医师法明确“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去年,急诊科有位年轻医生被患者家属推搡、产生肢体冲突,医院第一时间报了警,公安机关也依法处理了当事人。

医师法也让我们在紧急救治时心里更有底了。急诊抢救争分夺秒,有时候家属不在场、来不及签字。以前总担心“万一出事了谁负责”,现在法律明确了紧急救治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更专注于救人。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 李加涛

随着居民健康需求日益多元,医患矛盾、执业风险、职业压力如同重重迷雾,长期萦绕在临床一线。医师法的正式落地施行,为新时代医疗行业送来一束暖阳。

医师法字字温情、条条担当,为勇者撑腰、为义举兜底,明确紧急救助免责制度,让每一次挺身而出都有法律托底,让每一份医者善意都被温柔守护。

良法虽立,落地仍需深耕。在日常诊疗工作中,一些乱象仍未彻底消除。期盼法治力量持续下沉、惩戒力度持续加码,让守法者无忧、违规者必究、行善者有暖,让每一位医者都能安心行医、纯粹救人,在平凡的临床岗位上守护生命、绽放微光。

——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主治中医师 谢洁莹

医师法带来了执业环境的整体变化,医务人员行医更有底气了、履职更有尊严了。

血透室多为重症慢性病患者,治疗周期长、沟通频次高。医师法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列为立法首要目的,明确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严厉震慑了伤医扰医行为。以往工作中偶发的医患纠纷进一步减少,让医务人员能够卸下心理负担,专注于诊疗服务本身。

同时,医师法细化了医师执业权利,明确紧急救治免责等条款,面对血透患者突发病情变化等紧急场景,医务人员可不再顾虑被过度追责,依规开展抢救,为救治患者生命争取了宝贵时间。

此外,医师法对医师劳动保障、职业防护、待遇激励作出相关规定,改善了基层执业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医院血透室主任 丰加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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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阳河(实习) 宁艳阳 马杨

校对:杨真宇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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