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尘封长达半年的司法裁决,于2026年8月12日正式公开亮相。
新加坡某航运企业将已抵达目的港的货物紧急调回,只为规避美方可能施加的惩戒措施。
中国主审法官当庭宣示:美国单边制裁指令在中国法域内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全额赔偿499万元人民币!
让我们把时间拨回到2022年10月的上海洋山深水港。
一艘装载逾千个标准集装箱的远洋货轮,正平稳停泊在自动化码头前沿。船上所载为一批高精度电子元器件,货值总计499.3万元人民币,所有权归属香港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该公司通过正规订舱流程,将这批货物委托给新加坡一家拥有四十余年运营历史的国际航运服务商,指定卸货港为巴拿马曼萨尼约自由贸易区港口。
货物如期完成装船、离泊,并驶入东太平洋航道。按正常商业逻辑,接下来应是跨洋航行、靠港卸货、凭单提货、资金结算——整套贸易闭环本该顺畅闭合。
可就在船舶横渡太平洋途中,新加坡承运方突然单方面终止履约程序。
一则突发通报震动整个链条: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将香港收货方列入特别指定国民(SDN)清单。
承运方立即陷入高度警觉状态。他们担忧因与被制裁主体存在运输服务关系,触发美方“次级制裁”机制——一旦被切断美元清算通道或遭遇数千万美元级别罚款,足以重创其全球营运体系。
最终决策出炉:即刻中止合同履行义务。
船舶如期抵达曼萨尼约港,货物仍完整存于舱内,但新加坡公司拒绝签发可转让提单,亦拒不办理交付手续。
香港公司下游买家焦急万分,货物已抵港却无法提取,整条供应链面临断裂风险。
迫于无奈,该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交紧急申请,请求签发“海事强制令”,强制承运人出具提单。
法院经依法审查,于2023年8月作出裁定,正式下达海事强制令。
承运方表面配合执行——依令签发了全套海运提单。
然而仅具法律形式意义的提单,并不能等同于实物交付。货物依旧滞留在巴拿马港的船舶上,处于实际扣押状态。
香港公司误以为持单即可提货,殊不知对方已在司法程序进行期间悄然启动更严厉的操作。
未征得任何一方同意,亦未向法院报备,新加坡公司擅自组织二次装运,将整船货物从曼萨尼约港直接退运至上海港原出发地。
货物兜转一圈重返起点。香港公司不仅未能实现销售回款,更因违约导致下游客户集体解约,前期垫付资金全部沉淀为坏账。
愤怒之下,该公司于2023年正式在上海海事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主张全额索赔499.3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损失。
被告方非但拒赔,反而同步提出反诉请求。
其主张依据在于:提单背面适用法律条款明确约定争议适用新加坡法律;面对美方制裁风险,承运人有权依约行使退运权,不构成违约行为。
此外,还指控原告未在上海港按时提货,造成集装箱超期堆存,要求赔偿场地使用费、设备折旧费等合计53.7万元。
2026年2月,该案在上海海事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强调:本次操作并非主观恶意毁约,而是出于对境外制裁压力的审慎应对,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且合同中已设置制裁免责条款。
审判长审阅全部证据材料后,系统阐明三项裁判要旨。
首要认定: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拒不交付,又未经许可擅自退运,已实质性剥夺托运人合同核心权益,构成根本性违约。
其次指出:所谓“惧怕美方制裁”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具有强制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针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案涉提单中的制裁免责条款,明显违背上位法规定,自始无效。
再者驳斥:反诉所称“未及时提货致箱期超限”,实为自身违法退运所致。货物既已被强行运回,何来“逾期未提”之说?该主张完全背离基本因果逻辑。
最终判决结果:新加坡航运公司须向香港公司支付货物损失499.3万元及自起诉日起计息;全部反诉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依法生效。此后六个月间,该案未对外披露,处于静默执行阶段。
直至2026年8月12日,《南华早报》发布深度报道,舆论场瞬间沸腾。引爆点何在?
这是中国司法机关首次以生效判决形式,清晰确认《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具备现实约束力与强制执行力,绝非象征性条文。
如果说这笔499万余元的赔偿金是一记精准落点的司法直拳,那么另一桩引发全网热议的标杆案例,则构建起覆盖交易全流程的立体化法律反制网络,有力印证这并非孤立判例,而是制度化、体系化的司法反制实践。
2023年9月,中国某大型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商与瑞士某高端船舶设备供应商签署重大供货协议。
合同总金额达1945万美元,按签约时汇率折算,约合人民币1.398亿元。
中方承担模块化建造任务,工期紧凑、技术复杂,投入专业技术人员逾千名,实行24小时三班轮作,历时七个月完成全部制造节点。
2024年6月,模块顺利竣工并通过联合验收。中方依约发出书面通知:产品交付条件已全部满足,请依约支付剩余尾款。
对方未予回应。
再度催告,依然杳无音信。
五日后,权威消息证实:美方将中方企业列入SDN制裁名单。
此时,瑞士公司方才回复,仅一句话:“鉴于美国制裁措施生效,我方暂停履行付款义务。”
拖欠尾款数额为118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612.4万元。
外方笃信,只要援引美方制裁作为借口,中方将束手无策,巨额债权恐将永久悬空。
但南京海事法院迅速启动司法应对机制,打出一套兼具威慑力与灵活性的组合式司法工具包,开创跨国商事纠纷处置新范式。
法院在48小时内完成审查并裁定准予财产保全,但创新采用“活查封”执行方式。
具体操作为:涉案船舶就地扣押,禁止离港出境;同时允许船上正在进行的模块改装作业持续开展,保障施工连续性、人员稳定性及设备利用率。
此举直击外方要害。
船舶长期滞留南通港,每日产生的不仅是船期延误成本,更包括关键改装设备闲置损耗、下游租赁合约违约金、外籍船员薪资支出等多重叠加损失。
对国际航运企业而言,船舶失去自由航行能力,等于核心资产全面停摆,每拖延一日都将引发连锁式财务危机与信用崩塌风险。
一边是尚无实质后果的境外制裁警示,一边是每小时都在滚雪球的真金白银损失,欧洲企业迅速完成风险重估。
他们一方面紧急向第三国金融监管机构申请跨境支付许可,另一方面主动联络中方寻求和解路径。
短短39天内,总额达1400万美元的反担保资金汇入南京海事法院专用账户——折合人民币9974.6万元,超出欠款本金逾千万元。
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双方即达成司法调解协议。
尤为关键的是,瑞士公司自愿放弃原合同约定的伦敦仲裁条款,书面承诺今后所有争议均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612.4万元尾款,分文未减,全额到账。
此案系全国首例以“反外国制裁侵权责任”为案由立案并成功结案的司法实践。
从“制裁不构成免责事由”到“必须承担违约赔偿”,从499万元到8612万元。
这不是两起零散案件,而是一组环环相扣的法治组合技。
前者锁定跨境物流环节的履约底线,后者夯实国际结算环节的债权保障。
双线协同发力,彻底封堵跨国企业企图借美国制裁之名,在中国市场逃避合同义务、规避法律责任的操作空间。
人们不禁追问:中国司法为何敢于如此鲜明亮剑?
2026年4月,欧盟宣布解除对中国两家政策性银行的单边限制措施;中方次日即同步终止对应反制安排。
一进一退之间,双向平衡、对等反制的法治逻辑已然成熟落地。
《金融时报》《华尔街日报》均转载该消息,外媒评论直指核心:中国正在将法律武器转化为切实有效的战略工具。
当前国际商事环境呈现何种新态势?
过去,跨国企业最畏惧的是OFAC制裁清单、美元清算断链、动辄上亿美元的行政处罚。
如今,它们必须新增一项关键评估维度——在中国开展业务,中国法院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反外国制裁法》具备真实穿透力,中国司法执行手段具备高效变现能力。
499万元看似数额有限,但它是中国司法亮出的第一张合规罚单。
自此之后,航运企业制定风控策略时,不能再只问“华盛顿会不会罚我”,还必须同步考量“上海会不会判我”。
昔日是华盛顿发号施令,今日是上海送达传票。
大国法治博弈进入新阶段,较量焦点已从军舰巡航半径,转向判决文书能否跨越重洋、精准兑现债权。
妄图以美国制裁令为护身符,在中国市场肆意违约、恶意拖欠的外资企业,亟需重新校准风险权重——究竟是OFAC开出的罚单更具震慑力,还是中国法官签发的判决书更具执行力?
参考文献:1.上观新闻:全国首案!香港公司因外国单边制裁损失数百万,上海法院亮剑破解长臂管辖2.法制日报:破长臂管辖,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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