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宠物消费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5年5月,小王去临时开放的动物市场挑选猫咪,一眼相中了小李售卖的虎斑猫。卖家小李称虎斑猫是自家繁殖,保证健康。于是,小王就以260元的价格将该虎斑猫带回了家。

精心喂养4天后,小王发现猫咪出现不思饮食、无精打采等病症,观察一日未好转,立即将猫咪送去宠物医院。

经检查,该虎斑猫患有“猫瘟”以及冠状病毒等,小王预交了1700余元医疗费后,找小李赔偿治疗小猫的费用。

小李称卖出去时猫是“健康”的,仅同意退款260元或者给小王换一只猫,不同意赔偿高额医疗费。双方协商未果,小王遂将小李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猫的医疗费17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作为卖家,出售前未对猫进行检疫,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小王作为买家,在购买的猫出现问题后,未及时与卖家小李沟通,自行将猫送医并支付远多于猫本身价格几倍的医疗费,且小王在医疗费支付后才通知买家小李进行索赔,小王对该损失的发生亦有过错,在卖家小李同意换猫或者退款后,小王出于喜爱而选择继续治疗,属于扩大损失。

经法官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和解,小李当庭赔偿了小王650元。

消费者买回家不到一周就病发的“星期猫、星期狗”,相关责任应由谁承担呢?

作为买卖合同纠纷,要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过错责任进行划分。依据《动物防疫法》,卖家应提供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这是卖家应尽的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买款项,赔偿消费者合理损失等。

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要理性消费,切勿盲目购买,一定要对动物的检疫、疫苗等情况进行确认,且购买的动物出现问题时及时与卖家沟通,否则对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宠物活体交易存在特殊风险,消费者在购买时要主动核实的卖方的资质、检疫证明及疫苗记录等,也可以在交易当场约定共同体检,约定好后续的质保责任,并留存交易凭证,切勿贪小便宜盲目购买。

作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如实披露宠物健康状况,提供检疫证明,不得隐瞒和虚假宣传。

(华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