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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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将钢架覆膜大棚出租给孙某使用,年租金15000.00元,案涉大棚配备电动可收卷保温棉。李某交付孙某使用后,当地出现持续降雨天气,后转为暴雪,气温骤降。受天气影响,覆盖于棚顶的保温棉吸水结冰,棚顶积雪难以自然滑落。孙某为维持棚内温度,未根据天气状况的变化及时将保温棉卷起,导致大棚受力过重发生坍塌,棚体骨架、墙体、棚膜多处发生损坏,无法继续使用。
事故发生后,李某自行对大棚开展维修。孙某对李某主张的维修金额不予认可,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案涉大棚维修费用约10000.00元。孙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租赁合同解除、李某返还剩余租赁费;李某提起反诉,要求孙某承担大棚全部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租赁物。本案中,孙某在占有使用案涉大棚期间,遭遇持续降雨、暴雪恶劣,但其未根据天气状况的变化及时将保温棉卷起,致保温棉吸水结冰、积雪堆积,大棚因受力过重发生坍塌。孙某作为案涉大棚的实际管理使用人,未尽到承租人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该行为系造成大棚坍塌的主要原因。同时,经坍塌现场照片证实,大棚钢结构断裂处为焊接口,焊接口部位存在明显锈蚀痕迹,据此可以认定,案涉大棚钢架本身亦存在质量缺陷。
综上,案涉大棚坍塌系承租人不当使用与租赁物自身质量缺陷多重因素共同作用所致。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定孙某应负主要责任,赔偿李某大棚维修费7066.00元;李某负有次要责任,自行负担维修费3000.00元。另结合孙某实际使用租赁物的天数,对孙某主张返还剩余租赁费的诉讼请求一并处理,最终判决李某支付孙某306.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认定承租人对租赁物是否尽到合理使用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据此,判断承租人是否合理使用租赁物,首先应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如明确约定租赁物的操作规范、注意事项等内容,承租人应当严格恪守,违反约定即构成使用不当。如无约定时,应当结合租赁物本身构造、设计功能、行业操作惯例、租赁物的性质等确定使用标准。
本案中,在双方并未就使用规范作出明确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判断承租人是否合理使用,关键在于承租人是否遵循租赁物的自身属性、设计功能、行业操作惯例使用标的物。电动保温棉的核心功能在于保温,但并非不意味着在低温条件下都可铺设,应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合理进行铺卷操作。在持续降雨、暴雪、气温骤降等恶劣天气情形下,承租人更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适时对保温棉实施卷起操作,并通过其他方式弥补棚内温度,避免保温棉因大量吸水结冰、棚顶积雪荷载过大造成大棚坍塌。该操作方式符合案涉租赁物本身的属性与功能设计,也符合行业操作惯例。本案承租人未按照上述方式使用租赁物,构成使用不当,由此造成的租赁物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来源:博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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