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建设工程实务中,大量项目因发包方拖欠进度款、资金链断裂等原因中途停工,形成未完工、未竣工验收、未结算审定的“烂尾工程”。此类案件最大的司法难点,是无法确定应当给付工程款的起算时间,直接影响工程款利息起算、诉讼时效以及至关重要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很多施工企业因起算时点认定错误,错失六个月优先受偿窗口期,导致债权沦为普通债权、无法优先受偿。
那么,工程未完工交付时间不明,应付工程款时间何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王老五饮品有限公司、湖南人生饮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案涉工程交付之日不明,工程价款也未结算,应以原告起诉时间作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原告于起诉时主张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六个月的行使期限的,可在被告欠付其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案件核心争议背景
本案中,案涉工程项目因发包方长期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方无力继续施工,项目最终中途停工、未能整体完工。案涉工程既无竣工验收记录,也无双方结算审定文件,工程交付时间、结算时间均处于事实不明状态。
双方核心争议聚焦两点:一是欠付工程款的应付起算时间如何认定;二是施工方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超期。
发包方抗辩主张,应当以施工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款起算节点,进而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超期。
二、最高法核心裁判要点
首先,工程未完工、未经竣工验收、交付时间不明、价款未结算的,不以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日作为应付款起算时间。发包方主张以常规竣工结算节点起算应付工程款,完全不符合未完工停工项目的案件事实,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其次,确立特殊起算标准:在工程未完工、交付及结算时间均不明的情形下,直接以施工方起诉之日作为应当给付工程款的起算时间。
最后,明确优先受偿权期限认定:施工方在起诉时同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定六个月行使期限,依法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法理底层逻辑
常规完工工程,以竣工交付、结算审定、约定付款节点作为应付款起算时间,契合交易惯例。但因发包方欠付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的,过错完全在于发包方,施工方无法完成竣工、无法推进结算,属于客观不能。若强行套用完工工程的结算起算标准,会变相让过错方获益、守约方受损,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因此司法变通采用“起诉之日起算”规则,既符合无交付、无结算的客观事实,也能有效保护守约施工企业的优先受偿权益。
周军律师提醒,针对发包方欠款导致的未完工、未结算工程,只要项目长期停工、交付及结算时间不明,施工企业可随时启动诉讼维权。起诉时务必同步主张工程款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托本案规则,以起诉日作为应付款起算时点,锁定优先受偿权效力,避免债权降格为普通债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