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即将实施
8月14日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公布6起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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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治河湖保护范围内
违法建设经营农家乐行政公益诉讼案
银川市西夏区鹭岛湖水域面积152亩,2021年被纳入宁夏河湖名录。2023年起,该湖渔业养殖经营权被承包给杨某某,明确约定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临时建筑必须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但杨某某经营农家乐后,擅自在鹭岛湖岸边倾倒堆放建筑物料,违法搭建多处彩钢房和木屋,私自安装下水罐收集处理餐厨垃圾。2024年,杨某某将该处设施转租于哈某某继续经营农家乐,并办理了营业执照。2024年7月,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巡河时发现后,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书面回复阶段性整改情况,称已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
2025年3月,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违法行为人仅进行了部分整改,且有新增违法建设现象。随后,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公益诉讼风险告知函,并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整改,组织拆除河湖保护范围内违章建筑物,开展环境恢复治理。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实地勘查后,依法撤回起诉决定。
督促整治妨碍苦水河河道行洪
行政公益诉讼案
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镇吴家沟村段河道内,违规种植了约74.14亩高杆乔木,影响苦水河河道行洪安全。2024年12月,利通区河湖长制办公室下发阻水片林问题清理整治通知并开展两次督办,均未推动问题有效整改。2025年3月,利通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部门书面回复称已与当事人沟通协商,进一步推进采伐审批工作。
检察建议回复期满后,利通区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案涉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的乔木并未清除,随即发送《公益诉讼风险告知函》,并于2025年6月,依法将相关行政部门起诉至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收到诉讼文书后,相关行政部门加快推进整改,协调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完成涉案河道清理,恢复河道原貌。经评估验收,确认河道行洪及生态隐患已消除,利通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
督促整治违法占用草原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中卫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蓝守护林草绿”专项行动时,通过数据筛选发现,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某科技公司和某化工公司建设功能厂房等4个建设项目占用草地283.03亩,存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情况,遂于2025年1月依法立案,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依法对案涉事项立案处置,足额追缴草原植被恢复费,并全面开展草原保护法治宣传。
督促整治违规取用地下水
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5年6月,平罗县人民检察院走访排查中发现,麒麟瓜种植户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擅自凿井抽取地下水用于作物浇灌,随即立案调查,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开展专项排查。经核查,种植经营户自建取水井共306眼,普遍存在未办理取水许可、未安装计量设施等问题。随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台账,分类落实处置举措,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组织补办取水许可手续,对无保留价值的机井实施封填,同步布设农业灌溉井智能计量设施。
2026年3月,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现场核查,306眼取水井中封填违规取水井304眼,规范管理2眼,核发取水许可1眼,留存抗旱应急备用井1眼,全部违法问题整改到位。
兰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与郭某、王某甲等9人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郭某、王某甲从兰州某科技公司购入杀虫双母液,于2024年2月至3月间组织贺某乙、张某等人倾倒至宁东镇一处巷沟530吨,灵武市灵新矿古石线垃圾填埋场226.75吨、薛家沟拌合站西侧沟800吨。经检验鉴定,郭某、王某甲等人组织倾倒的杀虫双母液属于危险废物,含有铅、镉等多种金属成分。案发后,相关行政机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产生各种费用103.4514万元。
银川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同步启动公益诉讼线索排查,及时固定危险废物产生、转运、倾倒全链条证据,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决,兰州某科技公司与9名被告按照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连带承担97.1496万元至22.183963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泾源县人民检察院诉时某某失火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5年1月,时某某驾车载岳某等人到隆德县山河乡一处废弃院落拆除旧门窗。时某某抽烟时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意丢弃,引发火灾,导致60.99亩林木被烧毁。2025年3月,泾源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刑事部门移送线索后立案调查。经讯问,时某某愿意赔偿,但家庭困难,无力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后泾源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对接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由侵权人以碳汇造林劳务代偿抵充植被修复费用。
2025年6月,泾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时某某赔偿造成涉案林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4.9669万元,并将该笔资金用于碳汇造林;对涉案林地生态自行修复,如不修复或者修复验收不合格,则支付生态修复费28.3956万元。同年10月,检察机关会同法院、林业和草原局联合督查确认,侵权人完成碳汇造林作业,涉案现场完成补植复绿。
来源:宁夏日报
审核:叶乐凯 罗军
编辑:马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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