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都知道,举报和反映问题,是法律赋予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也是群众参与反腐工作的重要渠道,更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违纪违法线索的主要途径。

可偏偏有些人把举报这把好使的枪给用偏了,出于各种私心杂念,搞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硬生生把举报变成了泄私愤、整人的手段。
先明确一下什么叫诬告陷害。诬告陷害,指的是举报人故意编造犯罪事实,去告发别人,目的就是想让对方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说法,凡是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这类方式来反映问题,意图让对方遭受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被追责的,都算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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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得把诬告和错告分清楚。错告属于无心之失,反映问题的人本身没有恶意,只是情况了解不准确。而诬告陷害就完全不一样了,举报人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客观上主动捏造事实,最终目的是陷害他人,让对方名誉受损或承担不利后果。一个属于认识偏差,一个属于人品和违法问题,性质截然不同。
现实中,诬告陷害的现象并不少见。有的搞诬陷式举报、夸大式举报,有的冒用他人名义举报、向多个部门同时投递,还有的掐着关键节点举报,或者反复重复举报。这股歪风邪气,既害了别人,也凉了那些真正干事情的人的心。从纪检机关通报的案例来看,诬告陷害举报行为通常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典型表现。
第一种,出于偏见搞扣帽式举报。有些人纯粹因为跟被举报人有个人恩怨,或者看对方不顺眼,就把检举控告的权利当作发泄情绪的出口。他们到处编造、捏造各种不实信息,目的就是搞臭对方的名声,损害对方的形象。这种出于个人好恶的举报行为,本质上是用公共权力来报私仇。
第二种,出于竞争搞打击式举报。这种行为最隐蔽也最常见,专门挑别人面临提拔晋升、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立功受奖等关键时期下手。举报人明明清楚所反映的内容根本不成立,但为了把竞争对手拉下来,不惜无中生有、以偏概全地进行恶意攻击。这种掐着时间点的举报,就是想打乱别人成长进步的节奏,用心很不正当。
第三种,出于谋私搞贴牌式举报。一些人因为自己的利益诉求没有达到预期,就想通过纪检监察机关来施压,于是把分管领导或者具体经办人员列为被举报人,故意夸大问题、危言耸听,甚至散布诽谤他人的虚假信息,以此谋求自身利益。这类人把举报当成了讨价还价的筹码,完全背离了举报的初衷。
第四种,出于报复搞掺杂式举报。这种人的心理更加偏执,自己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没有被满足,就心生怨恨,故意捏造事实、造谣中伤被举报人,还无理要求纪检机关严肃处理。他们往往同时采取夸大举报、多头举报、重复举报等手段,企图给被举报人和纪检机关制造压力,从而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这四种行为带来的危害非常大。它们严重破坏单位的团结氛围,损害整体对外形象,更打击了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同时还大量耗费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资源。对这种歪风邪气,必须坚决予以遏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诬告陷害绝不是简单的告错人,而是明确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构成犯罪。在党纪层面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政治品行恶劣,搞匿名诬告、有意陷害的,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在法律层面上,《监察法》规定对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行为要依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要处以拘留和罚款。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一定要认清,信访举报有着明确的规矩、纪律和边界。党和国家鼓励实名举报、依法举报和理性反映问题,但绝不允许不负责任的诬告乱告。这条法律和纪律的红线,千万不能去触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