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辉:
经查,你在担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清桥路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规避内部管理规定,借用经纪人名义挂靠客户套取佣金提成和业务奖励。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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