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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郑淯心

8月6日,东方航空(下称“东航”)发布新版《国内客票自愿退票和自愿变更实施细则》,规定2026年8月6日(含)以后销售的国内客票,所有舱位在航班起飞前14天以上申请退票或改签,免收手续费。

这也是国内航司首次将全舱位免费退改窗口放宽至14天——在此之前,东航已自2024年底起对全舱位实行起飞前30天以上免费退票,国航、南航的免费退改则仍限于头等舱、公务舱与全价经济舱等高价舱位。

就在东航改规则的不久前,“1.5万元国际机票退票仅退432元”的话题引发全网热议,公众对机票退改签费率的不满情绪持续发酵,旅客的权益期待与行业现行规则之间,仍存在明显隔阂。

航司的退改签收费规则究竟如何制定?为何无法像火车票规则一样简洁清晰?行业规则还有多大调整空间,能否进一步优化?

经济观察报就此采访了中大咨询集团副总裁、交运物流与旅游行业负责人于占福。于占福深耕管理咨询行业近20年,长期服务于航空运输、机场运营、航空航天制造等领域,研究与咨询覆盖航空装备制造、航空公司运营、机场运营等航空产业链主要环节。在于占福看来,现行规则越“讲理”,旅客越觉得“委屈”——问题不在费率高低本身,而在于费率规则没有被“看见”。行业真正的改进突破口,是由监管层面出台统一、可落地的标准,落实平台和航司的规则告知义务,把规则清晰讲给每一位旅客。

|对话|

经济观察报:“1.5万元机票退票仅退432元”这类争议事件,从行业视角来看是否合理?现行退改签费率的制定逻辑是什么,航司制定具体费率时会重点考虑哪些因素?

于占福:这个事件需要辩证看待:从行业规则层面来看,结果逻辑是自洽的,但从消费者体验层面来看,是有改进空间的。

规则层面,国际机票自愿退票的实施细则有明确规定:应退税费按未使用航段计算,在应退票价合计为零或负数时,仍退还未使用航段的政府税费。因此,事件中的432元,并非扣除退票费后的剩余票款,而是“票价一分不退、仅代收税费全额退还”的结果。这一约定并非国内航司独有。新加坡航空自中国大陆出发的公布价单中,最低档舱位即明确“只允许退税,不收退票费”;汉莎集团欧洲航线经济舱的五档品牌运价中有四档标注不可退票;瑞安航空则约定票价及各项收费均不退还,仅政府税费可退,且须扣除固定金额的手续费。

但体验层面的问题确实客观存在。旅客付款那一刻,是否清楚知道自己购买的是不可退改的机票?是否知晓同一航班上存在可退改舱位及对应的差价?公开报道中,涉事旅客事后表示,如果知道多花四百多元就能买到可退机票,他一定会选择可退的。这说明,问题不在于费率高低,而在于规则信息的披露与呈现方式。

至于费率如何制定,首先要纠正一个常见误区:退票费不是按“成本加成”模式核定,和单次退票办理成本没有关系,它是航司用来区分不同出行需求的价格工具。航空公司制定费率,通常参考五个因素:一是舱位折扣,折扣越低,退改灵活性越低;二是距离起飞时间,越临近起飞,座位越难二次销售;三是航线需求特性与竞争强度;四是历史退票、爽约比例;五是可退与不可退舱位的价差,同一航班可退票比不可退票贵出的金额,就是出行“灵活性”的价格。航司定价时需要综合对比。

所以,判断费率是否合理,不该只纠结扣费比例的数字高低,而该问“这一档位给出的价格折扣与其限制的权益是否对等,以及购票人是否充分知情”。前者是定价问题,后者是信息披露问题,本次争议的重心显然在后者。

经济观察报:有法律专家指出,退票费在法律上属于“违约金”,应与航司的实际损失相当,过高就涉嫌霸王条款。您怎么看这个定性?

于占福:“违约金”的说法有法律依据,但放在航司退票费上则有待商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六十五条规定,违约金超过守约方实际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基数是航司实际损失,而非票面价格。大众常说的“退票费不能超过票价30%”,是对法条的误读,两种基数计算结果相差极大。

从行为定性来看,把旅客退票直接认定为违约并不严谨。旅客选购的最低档特价机票,产品权益本身就不包含自由退改权利,旅客申请退票,并非违约,而是试图获取购票时未购买的增值权益。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两项判决分别确立了这一区分:2018年XZR25/17号判决认定,航空运输合同的解除权可以通过运输条件被有效排除,即“不可退的机票就是不可退”;2023年XZR118/22号判决则认定,航司代收的税费必须退还。欧盟法院在C-290/16号案中亦确认,税费与机场收费须单独列明,不得以统一的“处理费”笼统扣收。

我认为费率的真正问题,在于规则提示是否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法释〔2023〕13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提示须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也就是说,即便退票费的法律性质有争议,只要提示不到位,相关条款就可能不具备合同效力。

新修订的民航法也体现了这一导向。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下称“民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予以公布,并在售票等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同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件。但整部法律没有规定具体退票费率数值,只约束了公开、告知、备案三项程序义务,这本身就是明确的监管信号。

经济观察报:消费者一直在呼吁机票退改向火车票看齐。但航空与铁路在政策框架、行业属性、座位销售逻辑上存在哪些本质差异?

于占福:消费者希望机票退改规则向火车票看齐的诉求可以理解,但航空与铁路在政策框架、行业属性和销售逻辑上存在根本性差异,简单对标并不现实。

第一,定价维度不对等。国铁实行相对统一的票价体系,同一车次、同一席别一价到底,没有折扣舱位的概念,退票规则只看发车时间:开车前8天以上免收退票费,48小时以上至不足8天扣费5%,24至48小时扣费10%,不足24小时收取20%。航空是“票价水平×时间节点”的二维定价矩阵,同一航班从头等舱到最低折扣舱的票价可相差数倍。用铁路单一维度的扣费标准,对标民航低价舱的高比例扣费,并不具备可比性。

第二,定价自由度不同,分层退改规则是多档定价的必然产物。2016年以来,国内民航持续推进票价市场化,800公里以下航线、800公里以上与高铁动车组列车形成竞争的航线,票价由航司依法自主制定。运价一旦市场化,承运人必须自行承担需求波动的风险,差异化退改条件因此成为区分产品、对冲风险的工具。低价折扣票,本质是旅客放弃退改灵活性换取低价,国铁票价不存在这一点,自然配套的是统一退改规则。

第三,运力密度、再售概率和需求结构不同。高铁干线班次密集、运力大,且以通勤、短途刚性出行为主,退票席位再售概率很高。航空除少数商务干线外,多数航线一日仅一班至数班、单机150至300座,以中长途计划出行为主,临近起飞的座位很难二次销售。二者座位都有“过期作废”的属性,但空座盘活效率差距明显,越临近起飞,航空的替代需求越薄弱。

第四,网络结构不同。铁路是走廊型网络,同一席位在不同区间可以多次销售,一名旅客中途退票,该席位仍可在其余区间产生收入;航空的座位在整个航段内不可分割,旅客退票即意味着该航段这一座位的收入完全落空。

需要补充的是,国内航线退改规则在国际上并不算严苛。国内主流航司的客票,起飞前任意时点、任意舱位都保留退票通道,即使是全行业最刚性的一档(春秋航空起飞前2小时以内扣费90%),仍退还10%现金,“100%不退”仅出现在航班离站后未成行的情形。对照之下,美国边疆航空对2026年6月5日起出票的客票,按每人每单程收取129美元取消费;若票面价低于该金额,取消后残值直接归零,且不再退还差额。日本航空国内线的特惠(SpecialSaver)运价,在起飞前54天退票即按不含税运费额扣收约50%。

经济观察报:优化退改签规则的现实阻力在哪?航司的压力和消费者的权益,平衡点在哪?

于占福:阻力主要有四个层面,性质各不相同。

法律层面,国际航线的运价规则无法由国内单方面决定。民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国际航空运输运价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执行。中美航空运输协定自2008年3月25日起进入运价自由化阶段,双方间定期国际航班的运价无需申报,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阻止运价的实施或延续。《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9号,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官方解读也明确,核准和备案只针对旅客普通运价,其他运价由航企自主决定。

经济层面,如果硬性设定一个费率上限,结果可能适得其反。航司最直接的应对方式,就是上调低价票价格、缩减低价舱位投放。取消无退改权益的低价舱,并不会消除成本,只会把成本平摊到所有客票上,最终推高整体票价。

执行层面的难点在于,航司自设的补救机制(如购票后短时免费退票、买贵可退)通常只在自有直销渠道生效,并不写入随客票传导的运价规则,因而无法自动覆盖全部分销渠道;同时,限制性条款以何种版式、何种强度提示,目前由各渠道自行决定,尚无统一标准。

制度层面,现行规则存在一处空档。公众经常提及的“阶梯费率”“退票费不得高于票面价”“错购免费补救”,其唯一政策依据是2018年《关于改进民航票务服务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952号),这份文件在民航局官网已标注“有效性:失效”,且仅适用于国内航线。新修订的民航法,可实施处罚的只有公布、告知、备案三项程序义务,并未对具体退票费率作出规定。

至于平衡点,我的判断很简单:在费率上做减法,收益有限,还容易适得其反;在披露上做加法,则成本可控、实际效果更好。

具体可着手的举措有四条:将购票后2小时的冷静期延长至24小时,并取消现行机制附加的“距起飞时间”“使用次数”等限制,直销与分销渠道执行统一标准;下单页面直接计算并展示“现在退票可退金额”;国际航线比照国内线已有的阶梯费率表,明确标示具体退票费率;限制性条款按照法释〔2023〕13号第十条的标准强化提示。

经济观察报:你预计航司退改签规则优化的方向是什么?未来的趋势是什么?

于占福:先说可以确定的趋势。

第一,免费退改的区间会继续向起飞方向扩展。依据是半年之内的两次自主调整:三大航于2026年3月先后推出“购票后24小时内票价下降可免费退票重购”政策(限官方直销渠道的国内航线客票),东航于2026年8月将国内航线全舱位免费退改门槛,由起飞前30天放宽至14天。两次调整均非监管强制,说明竞争机制正在发挥作用。

第二,购票初期的冷静期会延长。从国际对比能够看到明显差距:美国的法定窗口为24小时,但采取“免费持票24小时”与“24小时内免费退票”二选一,且以起飞前7天以上购票为条件,并不适用于经在线旅行平台、代理人购票的情形;巴西同为24小时,条件是购票距起飞7天以上;印度自2026年3月26日起为48小时,限航司官网直接预订,国内航班需距起飞7天以上、国际航班15天以上。而国内目前仅为航司自行设置的2小时,且附加了距起飞时间与使用次数的限制。这项改革差距最清晰、实施成本最低,具备优先推进的条件。

第三,监管的着力点会落在信息披露,而非费率数字。依据有两点:新民航法将可处罚事项限定在公布、告知、备案三项程序义务,全文没有设置任何费率数字;从国际情况看,检索美国、欧盟及主要成员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成熟市场,尚未发现任何一地对自愿退票费率设定强制性上限;设定上限的是印度等新兴市场——印度民航总局规定取消费不得超过基础票价加燃油附加费,其监管取向与成熟市场并不相同。

再说个人判断,分层运价体系不会取消,只会变得更加精细。全球行业趋势是将票务权益拆解出来单独定价,美国航司今年已将这一模式向上延伸至公务舱与高端经济舱:美联航于2026年4月推出长途BasicBusiness与Ba-sicPremiumPlus,达美航空于2026年7月跟进BasicBusiness与 PremiumSelectBasic。国内航司大概率也会跟进,未来旅客需要了解的规则只会更多,不会更少。

行业竞争焦点会从纠结“费率高低”转向“规则是否清晰易懂”。哪家航司能够优先做到购票前直接显示“此时退票能退多少”,就能形成实实在在的差异化优势。这项技术的门槛不高,但带给旅客的体验提升,远高于单纯降低几个百分点的退票费率。

舆论事件的推动作用会逐渐减弱。第一次舆论事件能推动产品调整,但第二次、第三次效果就会递减。真正的制度化改善,最终还是要靠监管出台统一、可落地的披露标准,而不是给退票费率划定数字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