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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当我接到徐昕老师电话,说临汾中院任桂芳虚假诉讼案旁听名额有限,让我以助理身份坐在辩护席上时,我第一反应是错愕,第二反应是惶恐。错愕的是,我本是抱着学习心态去旁听的,怎么突然就成了"台上听相声的";惶恐的是,炜衡所里优秀律师那么多,我何德何能坐在徐昕老师身边,近距离观摩他开庭。但徐老师只说了一句:"来了就好好看,好好记,这比你在办公室里看一百份卷宗都有用。"

就这样,我成了徐昕、刘思豪律师的临时助理,坐在临汾中院第六法庭的辩护席上,亲历了任桂芳虚假诉讼案二审的全部庭审。从早上八点半到深夜十点,整整一天的高强度庭审,我的笔记本记了整整三十页,但比笔记更珍贵的,是那些只有在辩护席上才能看到的风景。

一、程序辩护:刑辩律师的"护城河"

过去我对程序辩护的理解,停留在教科书上的"管辖权异议""回避申请"等概念层面。但徐昕老师在庭上关于"被害人出庭资格"的那一番辩论,彻底刷新了我的认知。

当梁某峰及其诉讼代理人准备以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全程庭审时,徐老师当庭提出了一个问题:虚假诉讼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这类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秩序,而非特定公民的个人财产权。既然不是侵财犯罪,何来"被害人"?又何来"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徐老师一口气列举了伪证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问了一个让法庭不得不深思的问题:这些罪名中,哪一个是允许所谓的"被害人"坐在法庭上全程旁听、发问、质证的?

我当时坐在旁边,能明显感觉到法庭的迟疑。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触及了刑法分则体系解释的根本。徐老师后来跟我说,很多律师只盯着法条的字面意思,却忽略了体系解释和同类解释的基本方法。虚假诉讼罪确实可能伴随他人财产损失,但那是附随结果,不是该罪保护的直接法益。如果允许梁某明作为被害人全程参与,那么他之后又要作为证人接受质证,这就违反了证人不得旁听庭审的基本规则。

虽然合议庭最终没有采纳这个意见,但徐老师坚持将异议记录在案。这让我明白,程序辩护不是为了"赢",而是为了"立"——立住辩护的边界,立住程序的底线,也为可能的后续程序留下伏笔。更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当检察员说"对质不利于诉讼进行"时,徐老师那句反问:"对质是查明事实的天然方式,查明事实都不需要了,那二审开庭的意义是什么?"这种对程序正义的执着,让我看到了刑辩律师应有的风骨。

还有那个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当张某辉警官坚称全程参与讯问、每次都有录像时,徐老师没有纠缠于口舌之争,而是直接提出:既然有,那就调出来。不仅为了被告人,也为了还警官清白。这种将技术问题转化为证据问题的能力,让我学到了什么叫"用事实说话,而不是用情绪对抗"。

二、实体辩护:三棱剑下的法律思维

如果说程序辩护让我看到了徐老师的"守",那么实体辩护则让我看到了他的"攻"。在法庭辩论阶段,徐老师围绕那20万元债权展开的"三维度论证",堪称教科书级的辩护。

我坐在旁边,看着他从容不迫地展开论证:第一维度,20万元是独立债权,《还款计划》是书证,效力高于利害关系人的言辞证据;第二维度,即便按控方逻辑,车辆抵债未完成、债务未消灭,诉权依然真实;第三维度,《还款计划》构成债务加入,任桂芳享有并行诉权。这三个维度层层递进,又相互独立,如同三棱剑,从任何一面都能刺破控方的指控逻辑。

最让我震撼的是"债务加入"的论证。说实话,在准备这个案子之前,我从未想过《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可以如此精准地适用于刑事辩护。徐老师指出,梁某明向任桂芳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向任桂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这完全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一旦构成债务加入,梁某明就成了独立的连带债务人,任桂芳起诉他就是在行使合法的并行诉权。这哪里是什么虚假诉讼?这分明是债权人依法寻求救济的正当行为。

更让我佩服的是徐老师对"民事既判力"的坚守。他当庭指出,尧都区法院的民事判决已经确认了债权,再审也维持了原判,在生效判决未被撤销之前,刑事法庭无权直接否定其效力。一审古县法院以刑事判决推翻上级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生效判决,这不仅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更是破坏了司法秩序的稳定性。说这话时,徐老师的声音不高,但每一个字都掷地有声。我突然理解了什么叫"刑法的谦抑性"——刑法应当是最后一道防线,而不是可以随意越过民事裁判去重新认定事实的"超级法官"。

这种将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融会贯通的能力,让我意识到,优秀的刑辩律师绝不能只懂刑法,必须对民法、民事诉讼法有深刻的理解。因为大量的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其底层逻辑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不懂民法,就做不好刑辩。

三、法庭技艺:在对抗中保持理性

徐老师常说,刑辩律师在法庭上不是来吵架的,而是来说理的。但在任桂芳这个案子里,我见识到了什么叫"理性的对抗"。

当张某辉警官的证言与任桂芳的陈述出现尖锐对立时,当杨某堂在证人席上矢口否认160万元债务时,当梁某明声称"写还款计划只是为了理顺账目"时,法庭上的情绪一度非常激动。任桂芳几次血压飙升,需要休庭服药;梁某明和任桂芳甚至在法庭上互相指责对方"做假证"。

在这种剑拔弩张的气氛中,徐老师始终保持着一种令人惊讶的冷静。他没有提高音量,没有使用攻击性语言,甚至在被检察员和诉讼代理人多次打断时,依然坚持"请让我把话说完"。但冷静不代表软弱。当诉讼代理人的发问明显偏离核心、反复纠缠边缘问题时,徐老师会立即指出"请围绕本案焦点";当梁某明的陈述出现明显违背常理之处时,他会抓住不放,层层追问。

我注意到一个细节:每次休庭时,徐老师都会第一时间去看任桂芳,安抚她的情绪,告诉她"不要激动,激动对案子没好处,相信法庭"。但回到法庭上,他又会毫不留情地指出控方证据的漏洞。这种"对当事人温情,对证据严苛"的态度,让我看到了刑辩律师应有的温度与力度。

还有刘思豪律师,他在发问环节表现出的细致与精准,也让我受益匪浅。他对梁某明那个"既然不欠钱为什么不出庭应诉"的追问,对杨某堂关于车辆过户时间的核实,都体现了年轻律师的扎实功底。徐老师和刘老师的配合,一个主攻程序与法理,一个深耕证据与事实,让我看到了团队协作的力量。

四、职业思考:我们为什么做刑辩?

直到深夜十点钟才庭审结束,我的脑海里不断回放的是任桂芳那句话:"我40多年的党龄,我获过多少荣誉证,我年年都是优秀党员,我现在成了犯罪人。"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因为一场民间借贷纠纷,被追究刑事责任,养老钱没了,还要在法庭上忍受"虚假诉讼"的污名。

徐老师在庭上说了一句话,让我久久不能忘怀:"我们开完庭就走了,但这个案子对检察官、法官来说是终身负责的。"这句话背后,是刑辩律师的使命感。我们不仅仅是在为一个被告人辩护,更是在守护一个底线——防止民事纠纷被随意刑事化,防止生效裁判被轻易推翻,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被视而不见。

任桂芳案让我深刻意识到,虚假诉讼罪的设立本意是惩治恶意诉讼、保护司法秩序,但如果这个罪名被滥用,就会成为打压正当债权人的工具。当债权人拿着债务人亲笔书写的还款计划起诉,法院也判决支持了,执行也完成了,几年后债务人反过来控告债权人"虚假诉讼",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竟然真的立案、起诉、判刑——这个逻辑如果成立,那天下还有安全的债权吗?

作为律师,我们或许不能决定每一个案子的结果,但我们必须确保每一个案子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徐老师在这个案子里做的,正是这件事:他不是在教法庭怎么判,他是在提醒法庭——请先看清楚,这20万元债权是真是假;请先调出来,那份讯问录像有没有;请先想明白,虚假诉讼罪的被害人到底是谁。

五、结语

回到北京后,我把那三十页笔记整理成了庭审纪实。在整理的过程中,我仿佛又坐在了临汾中院的辩护席上,听着徐老师从容不迫的声音,看着任桂芳颤抖的双手,感受着法庭上那种令人窒息的紧张气氛。

给徐昕老师当助理的这一天,我学到的不仅是辩护技巧、法律论证,更是一种职业态度。那种对程序的敬畏,对证据的执着,对当事人的负责,对权力的审慎,构成了一个刑辩律师的精神内核。

岳云鹏调侃孙越"跑到台上来听相声",那是玩笑。但我确实跑到了辩护席上来"听"庭审,而且听得如痴如醉。这种"听",不是被动的接受,而是主动的汲取;不是看热闹,而是看门道。我希望未来的某一天,当我自己坐在辩护席上时,也能像徐老师那样,心中有剑,手中有法,眼中有光。

毕竟,辩护席上的每一个位置,都承载着一个人对自由的渴望,和对正义的期待。而我们,就是那个在黑暗中为他们举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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