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补开发票的销售额对应税款所属期 (8月18日)
【问】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3月份有一笔销售货物业务,当月收款发货,我公司3月份没开票也没申报增值税,现8月份客户索要发票,请问补开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应当在哪个税款所属期申报?
【答】
补开发票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你公司该笔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3月份,要更正对应业务发生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
【详解】
《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