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上蔡县某烟草单位职工尼先生拥有四十年工龄,同时为工伤残疾人员。据其反映,2017年1月25日,他与48名同事联名实名反映了单位在薪酬发放、人事管理及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问题。此后,他相继遭遇单位内部留用察看行政处分、薪资被扣减、限制人身自由,劳动争议诉讼及刑事追责等情形。在劳动争议判决中,法院认定烟草单位的相关处置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但在另一起案件中,尼先生因一笔调解后私下收付其单位照顾款项,被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并服刑。出狱至今近四年,他先后提起了上诉,并向多级司法机关提交了刑事申诉,均被驳回。2026年7月,他又向省、市及中央多级公安、政法机关递交了实名控告材料。截至目前,上述争议事项尚未解决,相关程序仍在持续中。
集体信访举报单位管理问题,职工因院内口角被魏某、焦某处以长期留用察看行政处分
2017年1月25日,尼先生与涉事烟草单位48名职工一同以实名信访方式,提出三项问题:单位存在职工薪酬被克扣、领导家属长期提级领取薪酬、以及国有房产处置流程不合规等情况,信访现场留存有材料、影像记录。
2017年2月8日,尼先生驾车进入单位院内停车上班时,遭安保人员别某、王某阻拦发生口角,该过程由其单位院内监控记录。据其反映,此次阻拦随后被单位魏某、赵某、范某、白某作为对其作出内部处理的事由。
2017年3月6日,该烟草单位对尼先生作出无限期留用察看处分,期间每月仅发放1500元基本生活费。尼先生对此提出异议,指出该处分所依据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行政处分,于2008年被国务院废止;同时,其称在处分执行期间,自身就医、出行受到一定限制,单位还曾提出安排精神状况鉴定,使其长期承受较大生活压力。
街道调解签订停访息诉协议补发救济金,负责人私下支付现金引刑事争议
据尼先生反映,2018年5月,由上蔡县重阳街道办事处与其签署了停访息诉书面协议。街道办自愿向其发放救济款项合计76781.66元,其中56781.66元为补发此前被扣工资,2万元为信访困难救济补偿(2万元实际为烟草局赔偿尼先生请律师费及补偿让其住精神病医院出具精神病诊断证明的费用,被街道办曲解陷害为上访费用);同时约定撤销处分后变更为提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附加条件为其停止提交举报材料并要求其配合办理内部退养。
尼先生称,2019年5月5日前,时任该烟草单位负责人焦某某经某领导电话协商同意向其照顾支付现金1万元,该笔款项来源未予明确;双方留有短信沟通记录,尼先生曾在信息中表达感谢。该笔1万元现金,后续在刑事案件中被作为核心涉案金额予以认定。
因单位内部处分引发劳动诉讼,生效判决确认单位处置不合法
2020年12月,尼先生合法维权,焦某人、于某人每月仅发放标准生活费的50%。尼先生不认可该处置方案,先后发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案件经多轮审理后,上蔡县法院、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出具生效事判决。文书载明,涉事烟草单位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尼先生存在违规信访行为,强制减半发放生活费50%,均缺少合法依据,认定单位对尼先生实施的薪资缩减、内部处理行为无效,应依法撤销。
跨辖区侦查引发程序争议,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刑、二审改判仍认定1万元涉案
据尼先生反映,2021年1月18日,焦某向重阳派出所报案,该所受理立案。尼先生提出,其户籍所在地及工作单位均属芦岗派出所管辖范围,重阳派出所拥有管辖权及跨区域办案是否合理,仍待调查。同年1月20日,办案人员郭某以口头形式通知其到案,未出具书面传唤文书;讯问过程中有派出所工作人员参与,当日即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其认为“先限制人身自由、后补充取证”的方式存在程序问题。
2021年4月22日,上蔡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其提起公诉,指控内容有两项:其一,其以持续信访为手段,索得街道办发放的救济款共计76781.66元,领款后仍继续反映问题;其二,2019年其以信访施压方式向焦某索要2万元,焦某实际支付1万元现金。尼先生表示,公诉机关主要举证为焦某单方陈述,案件未形成完整客观证据链,且侦查卷宗中未显示其2019年有信访记录。
2021年8月25日,上蔡县法院一审采信烟草单位及街道办工作人员证言,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判决追缴涉案款项86781.66元。尼先生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2月8日,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关于76781.66元款项的追缴认定,部分纠正了事实认定,但仍采信利害关系人证言,认定1万元现金属强拿硬要性质,改判有期徒刑一年。
服刑完毕后,尼先生原有工作岗位未能恢复,家庭生活受到明显影响。
多年刑事申诉接连被驳回,当事人多级实名控告提出四项诉求
2022年3月至2026年7月期间,尼先生先后向驻马店市中级法院、河南省高法、驻马店市检察院提交刑事申诉材料。申诉主要理由包括:案件基础事实存疑,证据链条不完整;部分证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前后不一,且相互矛盾;案件主要依赖单方言词证据定案,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律适用方面亦存在偏差。此外,其持有律师同步录音,指称部分认罪材料系在办案人员引导下签署。上述申诉均被司法机关驳回。
2026年7月,尼先生整理完整材料,分别向市级、省级及中央级公安、政法部门提交实名控告文书,提出以下四项诉求:一、撤销烟草单位当年所作内部留用察看处分决定,足额补发多年被扣薪资,并对2017年职工集体反映的薪酬、人事及国有资产处置等问题展开全面核查;二、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依法改判无罪;三、对公安、检察、法院及烟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办案及处置过程中的履职行为进行核查,厘清相应责任;四、申请公开该案全部原始证据卷宗,保障其核对事实、查阅案卷的一二审三次开庭录像视频合法权利。
截至目前,尼先生所反映的争议事项仍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和依法处置。其恳请上级有关职能部门联动介入,依规梳理全案时间线,完整复核各方证据材料,对其所涉劳动处分、侦查程序、案件审理、国企内部管理等多条线索逐一审查核实,依法依规作出清晰、完整的处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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