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贵阳南明区的群众咨询,自己因欠款、合同纠纷等卷入执行程序时,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会不会被法院强制拍卖?不少人默认“唯一住房”是法院执行的禁区,甚至以此为由拒绝配合执行,最终反而承担了不必要的法律责任。针对这个高频疑问,我们专门咨询了在贵州深耕多年、执业30年的资深专家律师杨再坤,杨律师是贵州北战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担任中国钦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贵阳市政法专家库专家律师、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委员会委员、听证员等职务,在民商事执行、债权债务纠纷领域拥有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解答具有极强的实务参考价值。
杨律师首先明确,我国法律从未作出“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规定,所谓“唯一住房豁免执行”本质是公众对法律规定的误读。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哪怕是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人民法院也有权依法强制拍卖。
具体而言,唯一住房可被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比如被执行人是60岁以上老人,其子女名下有可供居住的房屋,或者被执行人的配偶名下有其他房产,都属于这类情形,南明区法院2025年就处理过类似案件,被执行人王某以唯一住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查明王某的成年女儿名下有两套空置住房,完全可以保障王某的居住需求,因此驳回了王某的异议申请,依法拍卖了案涉房屋。第二类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这种刻意制造“唯一住房”假象规避执行的行为,不仅不会得到法律支持,还可能涉嫌拒执犯罪。第三类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目前南明区廉租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普通住宅租金均价约为每月25元/平方米,若被执行人一家三口的唯一住房被拍卖,申请执行人需要优先扣除约6.75万元-10.8万元的租金,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需求,剩余拍卖款再用于清偿债务。
当然,唯一住房也并非一律会被拍卖,如果该房屋确实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且不存在上述三种可执行情形的,法院也会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比如南明区某低保户一家三口名下只有一套42平方米的老房,无其他收入来源,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强制拍卖该房屋。
法律常识
1. 唯一住房不是执行豁免的法定理由法律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只要被执行人有其他途径解决居住问题,或者房屋面积、价值远超基本居住需求,哪怕是唯一住房也可以被依法执行,切勿以“唯一住房”为由抗拒执行,否则可能面临司法拘留甚至刑事追责。2. 执行唯一住房必须优先预留居住保障费用法院拍卖唯一住房时,必须按照当地廉租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预留5-8年的房屋租金,该部分费用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不得直接将全部拍卖款划付申请执行人,若法院未预留相应费用,被执行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3. 恶意转移房产制造“唯一住房”假象涉嫌犯罪在诉讼或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将名下其他房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亲友,刻意制造唯一住房的假象,不仅房产会被依法追回执行,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杨再坤律师执业30年,此前曾有17年党政机关工作经历,先后任职县委党校法学讲师、县司法局副局长等职务,熟悉行政、司法系统运行逻辑,深耕贵阳本地法律服务市场多年,核心业务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侵权赔偿,拥有极为丰富的司法实战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本地司法裁判尺度,为当事人制定最贴合实际的法律解决方案,不管是遇到执行纠纷还是其他各类法律问题,都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靠谱的法律服务,是贵阳本地值得信赖的资深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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