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刑释人员在办理退休时,早年视同缴费年限被社保部门予以剔除清零。有人质疑人社建字〔2019〕11号人大答复、新修订《监狱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条,主张清零行为违法。但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中,有的案件支持当事人,有的维持社保经办机构决定。
关键原因在于:要分清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分清单纯受过刑事处罚,还是伴随单位开除处分。这几份文件的保护范围,并不完全一样 。
一、三份法律政策条文真实含义
1、人社建字〔2019〕11号(人社部对人大建议答复)
原文:服刑人员在服刑之前和服刑之后,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按规定应享有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
很多当事人直接理解为:只要以前上过班,不管什么情况,所有年限(含视同)一律保留。
文件的核心保护对象:个人账户、实际缴费年限。
答复并没有直接写明:“只要没有开除,视同缴费年限一律保留”,也没有否定历史工龄政策。
它明确两件事:①服刑期间不能参保,不计缴费年限;②已经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个人账户资金,不会因为曾经坐牢被剥夺、清零。
2、新修订《监狱法》第六十二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
这是一条原则性法律条款,确立反歧视的价值导向。
不等于:只要服过刑,过去所有工龄待遇自动全部保留。法律原则不能直接对抗工龄认定的专门规则。
所谓不受歧视,是不能单纯因为“曾经服刑”这个标签,就额外增设惩罚性条件;并不是改变历史劳动关系、人事处分带来的法律后果。
3、新修订《监狱法》第八十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有关其入狱前、刑满释放后参加社会保险的接续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监狱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
该条文是程序性规定,只规定相关部门有协助办理社保接续的义务;至于年限能不能认定,仍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也就是服从国家工龄、养老保险专门政策,本条没有创设新的实体权利。
二、两种截然不同处理结果,法理分界线在哪里
视同缴费年限来源于连续工龄认定,不是来自个人缴费。
视同缴费能不能保留,核心看一件事:档案当中,是否存在合法生效的开除公职、开除厂籍处分文件(依据〔59〕内人事福字740号等历史政策)。
情形一:判刑之后,单位作出正式开除处分,处分存入档案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被判处刑罚应当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处分生效,意味着原有身份关系消灭,改革之前的连续工龄依法中断,视同缴费不予认定。
2、国企职工,单位正式作出开除厂籍决定并存入档案:按照历史人事政策,开除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只算作一般工龄,不能换算视同缴费年限。
在这种情形下,即便引用人社建字〔2019〕11号、监狱法62、80条,多数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不会支持恢复视同缴费。
但服刑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本息,依据11号文,仍然必须保留,不允许清零。
情形二:仅仅判刑服刑,档案没有开除、除名处分文书
只是本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没有作出任何开除、除名的正式书面处分。劳动关系仅仅是客观中止,没有被单位处分予以解除。
这种情形下:
1、社保经办机构仅以“曾经服刑”为由,直接取消视同缴费年限,属于政策适用错误,属于“一刀切”。
2、此时当事人引用人社建字〔2019〕11号、《监狱法》平等保护原则,再结合最高法(2021)最高法行再217号判例,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中,有较大概率得到支持,应当恢复视同缴费年限。
也就是说,实际缴费年限:任何情况下,依据人社建字〔2019〕11号,都不能清零。视同缴费年限:关键看有没有合法有效的开除处分,不能只看有没有服刑记录。
三、现实司法实践,两种裁判观点并存
裁判观点一:支持社保经办机构清零视同
因为,视同缴费依附计划经济时期连续工龄。因开除处分,连续工龄依法中断;人社建字〔2019〕11号主要保护实际缴费和个人账户;《监狱法》62条是原则性规定,不能改变历史人事政策产生的法律后果。多地行政判决、复议决定书持该观点。
裁判观点二:撤销清零决定,恢复视同缴费
因为:
1、《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受过刑事处罚即取消视同缴费;
2、仅存在刑事判决,没有开除处分,不能中断连续工龄;
3、单纯以服刑经历直接剥夺视同,违背人社建字〔2019〕11号保护原有社保权益的精神,也违反《监狱法》社会保障不受歧视的法律原则。
部分地方法院、检察院监督案例采用该说理逻辑。
由此造成:案情相似,各地处理结果并不统一,这也是当前社保行政争议高发的重要根源。
四、当事人如果维权就要注意以下要点
1、调取完整人事档案,重点核查:档案中是否有开除公职、开除厂籍正式书面处分文件。这是整个案件的分水岭。
2、区分诉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清零,是国家政策十分明确;视同缴费能否恢复,取决于档案处分材料。不要把两个概念混为一谈。
3、拿到社保部门书面不予认定、清零的处理文书,不要只停留口头答复。
4、复议、诉讼说理区分表述:
- 如果没有开除处分:引用最高法217号判例、人社建字〔2019〕11号、监狱法第六十二条,主张不得仅以服刑经历取消视同缴费。
- 如果是试点阶段实际缴费被清零:重点强调,11号文明确保护已经实际缴费的年限,仅仅退还个人账户本息,不等于认可缴费年限。
五、最后给大家挑重点
1、人社建字〔2019〕11号、新修订《监狱法》62条、80条,着重保护个人账户、实际缴费,确立反歧视的法律原则,但没有直接废除历史工龄政策。
2、有合法开除处分:视同缴费年限按历史政策不予认定,并不直接违反上述文件;但是,实际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资金,仍然必须保留。
3、没有开除处分,仅仅服过刑:社保直接清零视同缴费,属于政策适用错误。当事人引用上述政策及最高法判例,具备法律上的依据。
4、视同缴费争议案件,裁判尺度各地并不完全相同,案件走向取决于档案证据以及当地司法裁判口径。
说明:本文属于政策科普,不构成法律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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