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讯(记者 钟晓璐)半小时内员工三次离岗,公司以员工造成客户流失为由将其开除,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公司则要求对方赔偿因离岗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近日,成都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
  赵宇(化名)是某采购公司的一名后勤员工。2025年6月,公司发出一份《员工除名通知》,列举其多项“过错”:某日上午,在不到半小时内三次擅自离岗,分别离开岗位3至5分钟不等;因离岗导致顾客到店后无人服务,造成顾客不满及流失;三次离岗分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6万元。
  基于以上行为,公司对赵宇作出开除处理。赵宇不服,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仲裁裁决支持赵宇部分请求,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6891.74元。但公司又不服,提起诉讼。因证据不足,法院认定公司辞退行为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败诉后,公司并未罢休,而是再次申请劳动仲裁,单独要求赵宇赔偿因工作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6万元。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公司诉至法院。
  然而,公司在本案中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无法证明赵宇存在重大过失。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该采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