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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PMAC新任调解员、独任仲裁员、紧急仲裁员及仲裁庭成员宋建立教授

近日,武汉大学宋建立教授通过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Patent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Centre,PMAC)主任及专家委员会审议,获准进入PMAC中立第三方名册。自2026年8月1日起,他获认证担任调解员、独任仲裁员、紧急仲裁员以及仲裁庭成员,任期五年。

一次专业资格的取得,不只是个人履历中的新节点,也提供了一个观察窗口:在欧洲统一专利制度持续运行、跨境专利纠纷日趋复杂的背景下,调解与仲裁将发挥怎样的作用?中国及亚洲当事人如何理解并使用这一机制?中国法律专业人士又应如何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围绕这些问题,知产力与宋建立教授展开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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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立

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员与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原副主任,参与起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过大量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在核心法学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自2026年8月1日起进入PMAC中立第三方名册,并获上述四类专业资格。

知产力: 收到PMAC正式通知时,您最直接的感受是什么?从决定申请到最终获选,PMAC重点考察了哪些能力与经历?此次同时获得调解员、独任仲裁员、紧急仲裁员和仲裁庭成员四类资格,对您而言分别意味着什么?

宋建立:近日,收到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Patent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Centre,PMAC)获选通知时首先感受到的是一种欣慰,但更多的是责任感。欣慰来自于自己的专业经历和长期积累获得了国际专业机构的认可,而责任感在于PMAC是统一专利法院(UPC)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的是欧洲专利、单一专利以及与之相关的跨境争议。能够进入这样一个新兴的国际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平台,对我而言,并不仅仅意味着个人职业经历增加了一个国际化的标签,更意味着今后需要以更高的专业标准、独立性和中立性去履行中立第三方的职责。

从决定申请到最终获选,我理解PMAC关注的不只是申请人是否熟悉专利法本身,更注重的是其是否具备处理复杂、跨境、技术性和商业性争议的综合能力。这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专业能力、争议解决经验、对复杂商业交易的理解、跨法域沟通能力,以及作为调解员或仲裁员所必须具备的独立、公正、审慎和程序管理能力。至于我本人而言,我最高法院法官和最高检察院检察官的经历、多年国外留学和访学所具备的语言能力、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担任专家,以及在其他知名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恐怕有一定关联。

我尤其重视PMAC所体现出的一个特点,专利争议解决已经越来越难以单纯理解为一个“法律问题”。因为,在很多案件中,它同时涉及技术、许可、商业模式、市场竞争、企业全球布局以及不同法域之间的诉讼策略。因此,中立第三方需要能够在法律、技术与商业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并最终把复杂问题转化为可执行的争议解决方案。

此次同时获得调解员、独任仲裁员、紧急仲裁员和仲裁庭成员四类资格,对我而言,意味着可以从不同的争议解决角色参与PMAC案件。调解强调的是帮助当事人找到共同利益和可接受的解决方案。仲裁则更加侧重通过独立、公正的裁判程序解决争议。紧急仲裁又要求临时任命的仲裁员能够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迅速理解争议、把握核心问题并作出适当的程序性决定。作为仲裁庭成员,则需要在合议庭框架下,与其他仲裁员共同确保程序公正和裁决质量。

因此,我更愿意把这四类资格理解为四份不同的专业责任,而不仅仅是四项资格。

知产力: 对于中国相关公众,您会如何解释PMAC在欧洲统一专利争议解决体系中的位置?哪些专利及相关商业争议适合通过调解、仲裁或“调解—仲裁”解决,这些机制相较法院诉讼的优势与适用边界又在哪里?

宋建立:如果用比较容易理解的方式来解释,可以把PMAC理解为统一专利法院体系中的“争议解决另一条路径”。PMAC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35条设立,是UPC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独立于法院体系之外的普通ADR机构,而是与UPC的专利诉讼机制共同构成欧洲专利争议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PMAC目前提供调解、仲裁以及混合型争议解决机制,并进一步发展专家裁决等程序。

从争议类型来看,欧洲专利、单一专利以及补充保护证书(SPC)相关的侵权、有效性、许可等争议,都可能进入PMAC的服务范围。此外,在与UPC管辖的专利争议具有事实、法律或商业联系的情况下,一些其他专利、专利组合以及相关知识产权或商业争议,也可以被纳入仲裁范围。特别值得关注的是SEP/FRAND争议。PMAC规则针对FRAND争议设置了专门机制,这对于涉及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谈判以及多法域争议的企业而言具有相当现实的意义。

至于具体选择哪一种机制,关键不是简单比较“法院好还是仲裁好”,而是看争议的性质和企业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双方仍然有长期合作关系,或者争议背后存在许可、交叉许可、技术合作、市场合作等商业利益,调解往往更有价值。 调解的优势在于当事人可以超越单一诉讼请求,在更大的商业范围内寻找解决方案,如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最终可以通过许可安排、专利组合授权、地域安排、产品调整或者商业合作一并解决。PMAC也明确强调,调解可以覆盖专利组合以及相关商业争议,并有助于节约时间和成本。

如果当事人需要一个具有终局性的争议解决结果,而且双方事先存在有效仲裁协议,或者愿意通过协议提交仲裁,那么仲裁可能更加合适。 对于跨国企业而言,仲裁在程序设计、仲裁员选择、保密性以及跨境执行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

而“调解—仲裁”(Med‑Arb)则特别适合那些既希望首先争取和解,又希望最终能够获得确定性结果的案件。 PMAC已经提供相应的混合程序及示范条款,使当事人可以事先设计“先调解、后仲裁”的争议解决路径。

当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法院裁判或者不具备仲裁合意的事项,则考虑法院诉讼则更为合适。此外,专利争议往往涉及权利有效性、侵权判断、禁令等高度专业的问题,企业不能因为ADR具有灵活性,就忽视案件本身的法律和程序边界,此时寻求法院诉讼较为适宜。

所以,我更倾向于把PMAC与UPC理解成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竞争的两种争议解决路径。一个成熟的企业知识产权策略,应该在争议发生之前,就把诉讼、调解、仲裁以及其他ADR机制放在同一个整体框架中考虑。

知产力: 随着中国企业不断深化在欧洲的专利布局、技术许可和市场经营,PMAC能够为中国及亚洲当事人提供哪些实际价值?企业最容易忽视哪些风险或程序选择问题,而熟悉中国法律、产业与商业语境的中立第三方又能发挥怎样的作用?

宋建立:PMAC对于中国企业的价值之一,是为越来越多发生在欧洲的知识产权争议提供了一个专业化、国际化的ADR平台。

过去,中国企业进入欧洲市场时,更多关注的是专利申请、产品合规以及传统诉讼风险。随着中国企业在欧洲的研发、制造、投资、技术许可和市场经营不断深入,企业面临的已经不仅是单一专利侵权问题,而是一个更加复杂的知识产权商业生态。例如,一项欧洲专利争议背后可能同时存在全球专利组合、许可协议、技术合作、供应链安排、标准必要专利以及其他商业协议。如果只从某一个国家、某一项专利或者某一个诉讼请求去看,往往很难真正解决企业面对的问题。

PMAC所提供的机制,使当事人能够在专业的争议解决框架下,更灵活地处理这些具有跨境属性的争议。尤其是对于SEP/FRAND争议,PMAC允许当事人通过ADR处理跨境争议,并提供包括调解、仲裁、专家裁决等在内的不同程序选择。

我个人认为,中国企业比较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是争议解决条款本身的重要性。很多企业在签订技术许可、研发合作、专利交叉许可或者其他商业合同时,花了大量时间谈商业条款,却没有足够重视发生争议之后“在哪里解决、由谁解决、适用什么法律、使用什么语言、采用诉讼还是仲裁、是否设置多层次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事实上,这些条款往往决定了争议发生以后企业有多大的主动权。PMAC目前也提供调解、仲裁以及Med‑Arb等示范条款,企业完全可以在交易谈判阶段就考虑这些机制。

另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不要等到争议全面升级以后才考虑ADR。很多跨境争议在进入诉讼之后,双方立场的对抗性不断强化。实际上,在争议尚未完全恶化的时候,专业的中立第三方可能更容易帮助双方识别真正的利益冲突,并寻找商业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熟悉中国法律、产业和商业语境的中立第三方可以发挥一个比较特殊的“桥梁”作用。这种作用并不是偏向中国当事人,也不是站在任何一方立场上,而是在保持独立、中立的前提下,更准确地理解中国企业的决策逻辑、商业文化、谈判方式以及企业内部决策机制,同时能够与欧洲法律、专利制度和争议解决实践进行有效衔接。

这种跨文化理解最终服务的仍然是中立性和程序效率,只有真正理解当事人在表达什么、担心什么、希望解决什么,才能更有效地帮助各方找到解决争议的路径。

知产力: 进入PMAC中立第三方名册,不只是个人专业经历的新节点,也意味着持续的专业责任。未来五年,您准备如何参与案件、培训、公益服务和国际交流?您希望此次获选为中国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宋建立:在未来五年的任期内,我希望自己能够把“办好案件”与“建设专业能力”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首先,希望有机会参与更多欧洲专利、单一专利、技术许可以及跨境知识产权商业争议,通过具体案件不断加深对欧洲专利争议解决制度的理解。作为中立第三方,我也会始终把独立、公正和程序正义放在首位,不把这项资格简单理解为个人专业身份,而是把它看作当事人和机构对专业能力的信任。

其次,希望持续参与专业培训和国际交流。PMAC本身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制度环境中,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及其ADR体系仍在不断积累经验,对中立第三方而言,持续学习并及时了解欧洲专利、仲裁、调解以及SEP/FRAND领域的发展,是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第三,希望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的公益和专业交流,特别是帮助更多中国企业和年轻法律专业人士理解欧洲专利争议解决制度。中国企业真正“走出去”,不仅需要把产品和资本带到欧洲,也需要逐步建立国际化的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如果说此次入选能够带来什么影响,那就是具有中国法律背景、同时熟悉国际争议解决规则和跨境商业环境的专业人士,可以成为连接不同法律体系、商业文化和争议解决机制的专业力量。

希望未来的五年能够在具体案件、专业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之间形成良性循环。一方面,把中国企业在国际化过程中遇到的真实问题带入国际争议解决的专业讨论;另一方面,也把欧洲和国际争议解决领域的成熟经验带回中国法律和企业实践。

对我而言,PMAC的入选不是一个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它意味着需要用更国际化的视野理解知识产权争议,也需要以更严格的专业标准维护中立第三方应有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希望能够以自己的专业实践,为中国法律专业人士更加积极、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争议解决贡献一份力量。

(访谈对象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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