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A中使用的部分阿片类药物属于麻醉药品,依法实行特殊管理。镇痛结束后,泵内没有使用完的药液不能按普通废液处理。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文件要求,未使用完的注射液和镇痛泵剩余药液,应由规定人员在视频监控下双人处置,并逐条记录;使用和回收管理还要做到日清日结、账物相符。

信息化记录可以为核对提供数据,例如处方量、实际给药量和剩余量之间的对应关系。但系统只能提供管理支持,双人处置、视频监控、逐条记录等程序仍要由人员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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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余液不能当作普通废液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依法特殊管理的药品。医疗机构需要对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和回收等环节建立相应制度,防止药品脱离合法管理链条。

PCA药液可能持续输注数小时或数天。患者结束镇痛、调整方案或出院时,处方量与实际使用量之间可能存在差额。剩余药液如果数量不清、处置记录不完整,就会给账物核对和后续追溯带来困难。

二、政策把哪些要求写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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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文件和相关共识可以看出,余液管理的要求越来越具体:既强调双人处置、视频监控和逐条记录,也鼓励提高信息化水平,为用量核对和过程追溯提供支持。

三、实际核对时,难点在哪里?

完全依赖人工时,常见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类:

●用量靠估算:镇痛泵的实际给药量需要人工读数和计算,不同人员记录口径不一;

●余液靠目测:剩余药液量缺乏客观数据支撑,核对时难以精确比对;

●记录易滞后:使用记录、处置记录分散在不同台账,日清日结的核对工作量大;

●追溯成本高:一旦出现账物差异,回溯查找耗时费力,且难以定位环节。

这些困难不会减轻管理责任,却会增加日常核对和问题追溯的工作量,这也是医疗机构探索信息化管理的现实原因。

四、信息化可以在哪些地方提供帮助?

(一)用量有记录,核对更有依据

如果镇痛泵给药过程能够形成记录,处方量、实际使用量和剩余量之间就有了可供核对的数据。部分地方文件也提出,通过信息系统供药师查询和核对相关用量信息。

(二)让医嘱、患者和用药记录对应起来

将镇痛医嘱、患者信息和设备使用记录关联起来,可以减少不同台账之间来回查找,也方便日清日结时核对同一患者的完整信息。

(三)处置过程留痕,方便后续追溯

处置时间、人员、数量和相关记录如果能够相互对应,再配合视频监控和双人签名,医院在自查或接受检查时更容易还原处理过程。

相关信息化管理共识还提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探索自动计算余液量和余液处置系统。这里强调的是管理方向,具体使用仍要符合产品注册资料、医院制度和属地要求。

五、系统能帮忙,但制度程序不能省

●不能替代法定处置程序:双人双签、视频监控下处置、逐条记录等要求是法定义务,任何系统都不能替代人员执行;

●不能替代人员核对:系统数据为药师和护士的核对工作提供依据,核对责任仍在人员;

●不能脱离属地要求:各地麻精药品管理规定存在差异,具体管理流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为准;

●产品功能以注册资料为准:涉及具体产品时,其功能以经批准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及产品说明书为准。

六、几个常见问题

镇痛泵中的剩余药液应该怎么处理?

按国家卫健委办公厅2020年通知要求,未使用完的注射液和镇痛泵中的剩余药液,应由医师、药师或护士在视频监控下双人处置,并逐条记录。具体流程以医疗机构制度和属地管理规定为准。

什么是麻精药品管理的“日清日结、账物相符”?

指麻精药品的使用及回收管理应当每日结清,账目记录与实物数量相互一致。这是国家卫健委办公厅2020年通知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明确要求。

政策对麻精药品信息化管理是什么态度?

相关政策鼓励医疗机构提高麻精药品信息化管理水平、探索智能设备应用。信息化的作用是辅助记录、查询和核对,不改变人员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的要求。

医疗机构评估相关系统时应核实什么?

应核实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适用范围是否与实际场景相符、功能以产品说明书为准;同时确认系统产生的记录能否满足属地麻精药品管理规定的记录和追溯要求。

参考资料

1.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2020年。

2.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信息化管理专家共识编写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信息化管理专家共识》.医药导报,2022,41(1):1-7。

3. 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2005年。

4. 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公布,2016年修订。

5. 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智能化病人自控镇痛管理专家共识”工作小组.《智能化病人自控镇痛管理专家共识》.中华麻醉学杂志,2018,38(10):1161-1165。

合规说明

本文用于麻精药品管理政策与专业知识交流,不构成诊疗建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回收及剩余药液处置,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属地要求和医疗机构制度。文中涉及信息化设备或系统时,不代表对具体产品功能、功效、安全性或临床结果的承诺;如用于具体产品宣传,内容还应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说明书及依法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