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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有一个常见情形:某经营部诉某建设公司等公司减资案。 成都和西宁的正在或准备减资的公司股东尤其需要注意这一点。

案情不复杂:建设公司减资,没有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某经营部。减资完成后,建设公司欠经营部的钱还不上了。经营部把公司和减资股东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个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大量案例确认,可以说是惯例。

什么叫”瑕疵减资”?

减资程序法定,必须按《公司法》第224条走。最常见的瑕疵有三种。

瑕疵一:没通知已知债权人。

法律要求在决议后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有些公司装不知道——债权人地址换了、电话变了、“联系不上”——这些都是借口。只要你没有穷尽合理方式通知,就构成瑕疵。

瑕疵二:只公告没通知。

有的公司觉得在报纸上登个公告就完事了,不给已知债权人单独发通知。法律说的是”通知+公告”并列适用——两个都要做,少一个都不行。

瑕疵三:公告方式不合规。

法律规定公告要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你在公司官网上发一个通告?不算。在朋友圈转一个?更不算。

瑕疵减资的后果有多严重?

后果一: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是最常见的后果。公式很简单:

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举例: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减资到100万,减了400万。减资时没通知债权人。后来公司欠了300万还不上了——减资股东要在400万的范围内赔这300万。

减掉多少,赔多少。等于白减。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果二:行政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后果三:董监高连带赔偿。

如果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签了减资决议的董监高,一个都跑不掉。

已知债权人的认定标准

“已知债权人”到底包括谁?实务中的认定标准比较宽:

有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已知

有合同关系且债务已到期的债权人——已知

正在诉讼中的对方当事人——可能被认定为已知

已发送催款函、律师函的债权人——已知

保险起见:只要你知道有这么一个债权人存在,哪怕金额有争议、债务还没确认,都应当通知。 多通知一个的成本几乎为零,漏掉一个的代价可能是几百万。

如果你在成都或西宁,是正在或准备减资的公司股东,需要减资合规审查方面的帮助,可以联系王律师咨询。

王律师

瑕疵减资等于没减——减掉多少赔多少,外加罚款和董监高连带责任。我见过最蠢的操作是:公司明明有债权人正在催款,股东装不知道,偷偷公告减资,然后被法院判在减资范围内全额赔偿。减了400万,赔了400万,白白搭上律师费和诉讼费。通知债权人这步没有捷径,老老实实通知到位。

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瑕疵减资涉及具体案件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王律师(专业公司法律师,专注股权·合伙·合同·财税)

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4条(减资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6条(违法减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55条(行政罚款)

本文作者:王律师 | 执业于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 | 专注公司法领域20年

(成都/西宁地区创业者可直接联系王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