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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公告基本信息

公告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8月2日

生效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核心政策内容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

1.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征收增值税(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实际税负率:5%(25% × 20%)
  • 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需同时满足):

指标

标准

从业人数

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

不超过5000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00万元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

3.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不区分征收方式,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均可享受
四、地方税费减征政策

4.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以下税费:
    • 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 耕地占用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要点提示

1. 新旧政策衔接

23号公告延续并整合了此前多项阶段性优惠政策(原2022年10号公告、2021年12号公告等),将多项政策统一执行至2027年底,政策确定性较强。

2. 增值税政策与其他税种的关系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是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重要条件之一,但小型微利企业即使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也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3.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如果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满足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可适用5%的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 上市公司下属的小规模纳税人子公司,可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增值税及3%减按1%征收的优惠
  • 需要关注下属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以及关联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合并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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