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 | 永春县工业园区一机械企业因未持证上岗作业被罚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20日,永春县应急局联合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工业园区一机械公司开展“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一员工从事焊接作业,经查该员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属于未持证上岗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危害分析
1.对操作者自身危害巨大:无证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直接暴露于高风险环境中,极易遭受伤害。
2.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无证人员缺乏系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无法准确识别和应对作业中的风险。
3.事故后果极为严重:特种作业事故常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4.企业将承担重大责任:企业使用无证人员作业属于违法行为,会面临行政处罚。
消息来源丨永春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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