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门陈源流研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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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昉家十三世同居”与“炳龙十三世”

文/陈义祥

“昉家十三世同居”,之前我看到的是《宋史·陈兢传》的记载。该文的十三世同居是自陈叔明至陈昉,再到陈兢十四世、陈延赏十五世分庄,这样组成义门陈氏的十五世。

我一直觉得这种说法不对,但又不知这个“昉家十三世同居”原文出自哪里?故不敢妄断。可以肯定,唐宋义门陈接受旌表的“累世同居”不可能自陈叔明起,也与事实不符。若“陈兢传”之十五代世系成立,那么义门陈氏的另外几位显祖如陈旺、陈机、陈青等到哪里去了?该文又无交代,史志亦无单独记载,更无义门陈氏两支说。近期我在阅读《宋会要辑稿》和《续资治通鉴续编》时,发现《宋史·陈兢传》的文本内容是由《宋会要》《续资治通鉴长篇》和《陈氏书堂记》等组合而成。其中有数处错误和矛盾,如:先有“伯宣避难泉州,与马总善”,后又“伯宣大顺初卒”,两者时间互相冲突;又有“开宝初平江南”应为“开宝末平江南”;还有就是“昉家十三世同居”。最为争议的是“伯宣子崇”,把史谱记载的“旺、机至青公几代人凭空消失。

“昉家十三世同居。”近期查阅该句文字来源于《宋会要辑稿》“礼六十二·旌表”: 开宝九年(公元976年),免役。太祖开宝九年正月,江州言:德安县民陈昉,十三世同居,长幼七百口,居无异室,食无异爨,乡里化之。诏旌表门闾,蠲免本家沿征杂役。

又,《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十一:太宗淳化元年(公元990年)四月癸丑,江州言:德安县民陈兢,十四世同居,老幼千二百余口,常苦食不足。令岁贷官米二千石。

《续编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一:癸亥(公元1023年),江州民陈蕴聚居二百年,食口二千人,而蕴年八十,且有行义。

看到以上文字,我心里一下子就明朗起来了,知道这个十三世同居一定不是从陈叔明算起的。陈桱《通鉴续编·诏贷义门陈粟》是在《宋史·陈兢传》基础上改编,继承了“伯宣子崇”,但去掉了“昉家十三世同居”,改之为“自兼至崇,未尝分异……”若按《通鉴续编·诏贷义门陈粟》来看,是从陈兼到陈昉的十三世同居,而不是陈叔明至陈昉的十三世同居。

又悉,南宋文天祥《文信公文集》卷八之《庐陵蘅塘陈氏族谱序》记载:江州陈氏自京至十三世炳龙,有宋优奖其义……太宗皇帝深究其然,诏锡行义钱于炳龙。该文是文天祥的将佐陈骧请其为自家谱作序,谓“获侍麾下,谱牒幸存,请公一言以识之”。“异流说”陈刚撰写的《陈昉小考》称,湖南永州市道县仙子脚镇何家坪《颍川陈氏续修族谱》(清光绪丙子司马堂版)和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长塘镇陈家村《重修岭溪山前新居陈氏房谱》(清道光八年版)的《昉公行传》记载:昉,字炳龙,太平兴国五年(公元980年),宋太宗旌其闾为陈氏行义之门,曾诏赐行义钱于炳龙。

文天祥的《文信公文集》可信度较高,成文时间也比《宋史》早。该谱序中的“陈京至十三世炳龙”即《宋史·陈兢》的“昉(字炳龙)家十三世同居”。已即否定了自陈叔明至陈昉的十三世,而是陈京至陈昉(炳龙)的十三世同居。若此,陈刚之前坚持的“义门陈十五世同居”“伯宣子崇”也被自己的文章否定。

2026年7月22日岁次丙午夏月陈义祥于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