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中】商丘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商丘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规范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运行,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及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将《商丘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2026年8月18日至2026年9月1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登录商丘市政府网“意见征集”(http://www.shangqiu.gov.cn/hd/yjzj)栏目浏览相关正在征集意见的内容并在页面底部提交意见建议。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商丘市长江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南50米路西(商丘市医疗保障局)(邮政编码476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qsylbzj@126.com。
三、联系电话:0370-3675015、0370-2653859
附件:1.关于《商丘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商丘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商丘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18日
附件1:
《商丘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
商丘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6〕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6〕24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减轻重度失能家庭照护负担,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与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长护险,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护险参保缴费、失能等级评估、待遇支付、护理服务管理、经办运行、基金监督等全部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严格遵循“公平适度、保障基本、统筹有序”原则,按照全省统一改革安排分阶段扩面,构建多元筹资、分类待遇、规范评估、标准服务、闭环监管一体化制度体系,打造契合商丘市情的全民长护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 工作目标。分两年系统推进,建成制度统一、运行规范、保障有力、服务便捷的长护险体系,实现全覆盖、规范化、提质效、保安全四大目标:
(一)参保覆盖全民化。2027年启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全员参保。同步启动城乡未就业居民参保工作,分人群有序扩面,实现全市各类参保群体应保尽保。
(二)制度运行标准化。建立单位、个人、政府三方共担筹资机制,实行职工、城乡居民差异化待遇保障,全市统一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护理服务目录、基金收支规则、经办业务流程,形成上下贯通、全市统一的政策执行体系。
(三)服务供给普惠化。统筹布局居家、社区、机构三类护理服务阵地,补齐农村基层照护短板,构建城乡一体、就近可及的15分钟普惠护理服务圈。
(四)基金监管闭环化。长护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建立现场核查、智能监控、社会监督多维度融合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压实各方监管责任,牢牢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第五条 统筹层级。我市长护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筹资费率、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失能评估规范、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经办服务标准。待省级统筹政策落地实施后,同步衔接省级基金调剂、分级管理配套机制。
第二章 参保范围与实施步骤
第六条 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按属地管理规则参加长护险,做到应保尽保。参保范围包括: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下同)和未就业城乡居民。
第七条 实施步骤。
(一)2027年职工全面参保阶段。全市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已参保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参保,同步完成保费征缴、业务系统上线、政策落地执行。
(二)2028年居民待遇落地阶段。依托2027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同步开展城乡居民长护险参保缴费;参保人员足额缴费后,自2028年1月1日起依规享受长护险待遇,同步开通失能评估、待遇申报、费用结算全流程经办服务。
(三)全域规范提质阶段。2028年持续完善全市长护险配套服务体系,平稳推进城乡居民筹资费率过渡,实现制度全域规范运行、全民覆盖保障。
第三章 筹资缴费管理
第八条 总体筹资规则。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步参保、同步申报、同步核定、同步征收。长护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管理,单独设立支出户、单独建账、单独计息、专款专用。全市设立统一长护险统筹基金,职工、居民筹集基金统一归集、全市统筹调剂使用,建立常态化基金精算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职工、居民筹资与待遇收支测算,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建立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市医保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护理服务供给能力、基金收支结余状况,适时优化筹资费率与待遇支付标准。
第九条 职工筹资标准。
(一)单位职工。单位职工长护险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同比例分担,各为0.15%。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
(二)退休人员。退休人员按其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0.15%缴费,由个人缴纳,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经个人同意,费款可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也可由发放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个人按规定另行缴纳。
(三)灵活就业人员。鼓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费率为0.3%,缴费基数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由个人按照规定缴费;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按照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第十条 城乡居民筹资标准。
(一)缴费模式。未就业城乡居民保费按年度筹集,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二者比例为1:1。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政府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二)费率过渡机制。以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2028年度居民长护险费率按0.15%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平稳过渡至0.3%。
(三)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
(四)退费管理。长护险退费流程、标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统一执行。
第十一条 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政策。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困难群众,实行分类参保缴费资助,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筹资对象中全额资助、定额资助的人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一)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代缴;
(二)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定额资助标准为不低于个人缴费部分的50%;
(三)其他困难人群资助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足额保障资助资金,民政、农业农村部门按月向医疗保障、税务部门推送人员名单,实现精准资助、动态管理。
第四章 待遇保障与失能评估
第十二条 保障对象。长护险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六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后续将根据国家、省统一工作部署,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运行状况,逐步拓宽保障覆盖范围,动态优化完善筹资机制和待遇保障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支付范围。全市执行国家、省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减、变通服务项目。长护险基金仅支付合规基础性护理服务费用,主要分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两类:
(一)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协助进食/水(含管饲饮食照护)、口腔清洁护理、协助更衣、床上擦浴、协助沐浴、头发清洁梳理等20项生活照料服务项目。
(二)医疗护理服务:包括生命体征监测、鼻饲护理、造口造瘘护理、压疮创面护理、血糖监测、静脉留置导管维护等16项医疗护理类项目。
根据国家、省政策统一部署,我市适时将长期护理智能设备、基础适老化辅助器具等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 失能等级评估管理。
(一)评估标准与机构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省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全市互认、跨部门共享。失能评估机构实行定点准入、协议化管理,严格落实业务隔离制度,评估机构不得同步开展长护险护理服务及核心经办业务,确保评估工作独立、客观、公正。
(二)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个人合理分担的机制,明确评估服务费分担规则。
1.参保人员首次评估通过和按规定开展的定期复评,评估服务费由长护险基金全额支付。
2.参保人员对首次评估结论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评估结论15个工作日内向定点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复核为重度失能的,本次复核费用由长护险基金全额支付;未达标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3.因定点评估机构履职过错造成评估中断、无法完成评估的,相关费用由评估机构自行承担。因参保人原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评估无法开展的,不适用本款。对多次发生履职失误的评估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按定点服务协议予以考核追责。
4.参保人员对机构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结论15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最终复核。最终复核结论与初次评估一致的,本次复核费用由个人承担;复核结论变更原评估结果的,本次复核费用由原定点失能评估机构承担。
全市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实行全市统一标准,涵盖初次评估、复核、定期复评等全部评估情形。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考量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成本及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收费标准。
(三)评估有效期与复评约束。重度失能评估结论有效期为2年。评估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通知并组织参保人员开展定期复评;因失联、住院、外出等客观原因无法开展复评的,评估机构留存佐证材料,及时报送医保经办机构。经复评不再符合重度失能条件的,即时终止长护险待遇。参保人员收到有效书面复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明确拒绝配合复评累计2次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先行书面催告并告知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催告后仍拒不配合复评的,暂停享受长护险待遇,直至完成复评,暂停期间待遇不予补发。参保人员急危重症抢救、住院救治等客观特殊情形,不计入拒绝复评累计次数。参保人员完成复评,重新符合重度失能条件的,按规定恢复长护险待遇。失能等级评估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护理服务模式管理。我市同步开放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三类服务模式,政策适度向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倾斜,引导参保人员优先就近选择便捷的护理服务。所有定点护理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省长护险服务目录提供合规服务,严禁捆绑销售自费增值护理项目。
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变更定点护理机构、护理服务模式累计不超过2次;非足月变更服务模式的,月度支付限额按每月30天标准按日折算,不重新计算月度限额。
第十六条 差异化待遇支付标准。长护险待遇不设起付线,根据参保人员类别、护理服务模式实行差异化基金支付比例和月度支付限额。职工、居民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一)职工类参保人员。在职职工、退休人员、职工身份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合规护理费用,执行以下支付标准:居家护理基金支付70%,月度限额770元;社区护理基金支付65%,月度限额900元;机构护理基金支付60%,月度限额1100元。
(二)居民类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居民身份灵活就业人员、随保未成年人发生的合规护理费用,执行以下支付标准:居家护理基金支付50%,月度限额500元;社区护理基金支付45%,月度限额600元;机构护理基金支付40%,月度限额800元。
第十七条 参保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连续参保激励。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
(二)断缴参保约束。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长护险制度启动后新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参保后设置6个月固定待遇等待期:
1.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或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未足额补缴保费;
2.未实现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
(三)待遇等待期及断缴补缴修复规则。
1.单位职工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且足额补缴长护险保费的,不设置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登记生效或者补缴保费到账当月起计算。
2.变动待遇等待期仅核算本市制度实施以后形成的断缴年限,此前断缴时段不予计入;每断缴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参保人员可按修复当年我市对应险种个人缴费标准,足额补缴历史断缴年度保费用于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补缴1年保费核减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补缴修复后,固定、变动待遇等待期合计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9个月。参保人员在固定、变动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护理相关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诚信管理。探索建立参保诚信管理台账,强化参保缴费行为监管,依规处置各类失信行为。
第十八条 待遇终止情形。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时终止长护险待遇享受: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
(二)复评后不再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
(三)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因参保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复评的;
(四)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应当终止待遇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的规模、数量应当与失能人员总量、行业发展现状、市场供需状况、管理服务能力相匹配。医保行政部门结合参保人员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长护险基金收支情况、长期护理服务资源布局等因素,制定资源配置规划及年度配置目标。
第二十条 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经审核、现场核查、社会公示无异议,签订服务协议后,纳入长护能够按照我市长护险服务规范提供照护服务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及其他专业护理机构,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
第二十一条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标准的服务场地、专业照护人员、配套设施设备和医保信息系统,实现医保联网实时结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护理服务流程,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相关规定,确保护理服务持续合规开展。
第二十二条 从事长期护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主要包括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康复治疗师、养老服务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护师),以及经专项培训、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从业人员。健全长期照护师、失能评估人员标准化培养培训体系,所有从业人员须完成长护险政策及服务规范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部门建立跨部门人才培育协同机制,完善常态化培训机制,提升照护队伍专业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个性化服务与档案管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参保人员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为每位参保对象制定个性化护理服务方案,按照服务规范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护理服务方案可根据参保人员失能情况动态调整,方案调整前应当征得参保人或者其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同意。落实“一人一档”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归集护理服务协议、护理服务方案、服务记录、护理文书等资料,规范分类归档,按规定年限留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服务质量评价与付费管控机制。建立长护险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和费用管控激励约束机制。结合长期护理服务运行特点,健全多方协商机制和分类付费机制,针对居家、社区、机构三类护理模式,推行按床日、服务时长、服务项目相结合的多元复合付费方式。探索构建与机构服务质量、绩效考核结果联动的总额预算管理模式,强化基金结算全过程管控,规范基金支出行为。
第二十五条 费用结算管理。参保人员仅承担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机构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基金仅支付合规基础性护理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参保人员发放现金,目录外护理服务项目不予结算。经办机构按月开展结算,计提结算费用的5%作为长护险服务质量保证金,年终结合定点机构年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结果依规予以返还或相应扣减。
第六章 经办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运行机制。本市长护险实行医保经办机构主导、商业保险机构受托经办的运行模式。长护险为社会保险范畴,医保经办机构依法承担经办主体责任。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依规遴选商业保险机构,承接各类事务性经办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筹负责全市长护险经办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长护险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经办操作规程、业务管理规范,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规范开展经办业务;
(二)负责全市长护险基金预算、决算编制,统筹实施基金收支核算、资金拨付工作,依法履行基金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三)统筹全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失能评估机构协议履约管理工作。制定机构定点准入和退出标准、服务协议;统筹组织现场核查、社会公示及协议签约;常态化开展协议动态核查、年度综合评价、协议违约问题处置及定点机构退出工作;规范服务质量保证金计提、扣减、返还;
(四)督促指导县(市、区)做好失能等级评估、待遇争议处置工作;统筹经办业务重大信访投诉的业务指导,配合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置重大信访事项;
(五)对受托经办长护险事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业务指导、日常监管、年度综合评价;
(六)统筹推进全市长护险信息系统建设、业务数据归集治理、经办档案规范化管理;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经办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商业保险承办机构主要职责。
中标商业保险机构依据政府采购结果及委托承办协议约定,承担下列事务性经办服务工作:
(一)开展长护险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归集上报群众诉求、投诉举报线索;
(二)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接收、申报材料初审等业务;
(三)全程参与失能等级、护理需求现场评估工作,安排专职长护业务专员现场监督评估实施;结合评估形成的护理服务意见,对接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及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沟通协商,协助拟定个性化护理服务方案;
(四)协助经办机构承办定点失能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准入申请接收、资料初审,以及失能评估费用、合规护理服务费用业务初审等辅助事务;
(五)配合开展定点失能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参保人员失能状态抽查、护理服务质量核查,收集整理各类核查线索;
(六)协助经办机构办理失能异议复核、重新评估相关配套经办工作;
(七)配合做好长护险业务信息系统操作运用、业务台账及档案标准化归集、整理、归档、报送;
(八)配合组织开展经办业务政策培训,承办委托承办协议约定的其他辅助性经办事务。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长护险具体经办实施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长护险政策、经办操作规程及业务管理规范,组织开展本辖区长护险经办业务;
(二)动态核验、常态化维护本辖区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做好参保状态动态管理,配合市级经办机构归集基金相关基础数据;
(三)负责本辖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和定点失能评估机构协议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定点机构申请认定,按照市级业务标准开展核查,签订服务协议;开展线索报送、年度评价、定点退出、质量保证金管理等工作;
(四)受理本辖区失能等级评估申请,组织实施失能等级初评;受理长护险待遇申请并开展待遇初审。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完成异议核查及业务终审并出具处置结论;负责辖区信访投诉受理答复,重大线索及时上报,做好矛盾纠纷化解;
(五)依规开展辖区参保人员日常待遇审核、合规基础性护理服务费用结算拨付;
(六)配合受托经办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辖区长护险业务,做好业务协同、资料归集,推动委托经办业务落地执行;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上级交办的其他长护险经办工作。
第三十条 经办服务费管理。受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费按照政府采购协议约定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从本市长护险基金中列支。全市经办服务费用不超过当年长护险筹资总额的4%,其中,预留5%的经办服务费作为质量考核保证金,根据受托机构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依规兑付或扣减相应保证金及经办服务费。年度评价不合格的受托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服务标准的,依法依规终止委托服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 争议诉求闭环处置。健全多元化诉求反馈与投诉举报渠道,构建全流程闭环处置工作机制。针对重大、复杂争议事项,联合民政、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及评估专家会商研判、协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严格规范长护险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流程,全面落实省级统一工作部署,有序推进跨统筹地区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参保人员跨县域流动就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医保身份相互转换的,实行全程线上便捷转移,参保缴费年限连续累计核算,系统自动匹配断缴等待期管控规则,所有转移业务免费办理。根据国家、省级政策统一部署,适时修订完善异地失能评估、异地待遇享受等配套管理制度。参保人员异地长期居住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可委托异地符合条件的失能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第三十三条 信息化与数据共享管理。依托河南省统一医保信息服务平台长护险专用业务模块开展全流程经办业务,严格落实参保人员“一人一档”标准化电子档案建设与管理要求。健全医疗保障、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卫生健康多部门的数据共享和联动协作机制,推动参保登记、费用缴纳、失能认定、救助帮扶等核心数据互联互通、自动校验、精准比对,精简群众纸质证明材料报送,持续提升长护险经办服务智能化、规范化、便民化水平。
第七章 基金管理与风险防控
第三十四条 长护险基金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管理原则,全额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医保行政部门定期开展中长期基金运行分析,预判收支风险;出现持续性收支缺口的,按程序调整筹资、待遇标准。
第三十五条 全链条基金监管。构建日常核查、智能预警、多方协同闭环监管体系:
(一)日常现场核查。常态化开展定点巡查、护理抽样、费用分级审核,及时整改违规申报、违规服务行为。
(二)智能线上预警。依托全国统一系统搭建市级智能监控模块,自动筛查虚假护理、重复结算、超额服务疑点。
(三)多元协同监督。将长护险基金纳入医保飞行检查、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群众举报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健全欺诈骗保联合惩戒机制,追回违规资金、实施行政处罚、解除定点协议,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司法机关,重点整治“假评估、假服务、假失能”。建立参保人员、定点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档案,落实守信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参保人员、定点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失能状态、虚构护理服务等方式骗取长护险基金支出的,依法追回基金损失,按照医保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部门职责与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长护险工作履行统一组织领导职责,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联动,压实工作责任:
(一)医疗保障部门牵头统筹长护险制度建设,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基金监管、定点机构管理等全链条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落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做好工作经费保障,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收支精算、预决算管理等工作。
(三)税务部门依法做好长护险保费征收、欠费清缴,建立与医疗保障部门常态化参保缴费数据共享机制。
(四)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众身份认定、信息共享工作,统筹整合养老服务阵地资源,强化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监管,推动各类养老服务资源与长护险服务有效衔接。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做好长护险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衔接,共享退休人员养老金信息,协同推进退休人员保费代扣工作。
(六)卫生健康部门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增设护理床位、拓展医养结合服务,发挥家庭医生团队在失能初筛、评估辅助中的作用,丰富医疗类长期护理供给。
(七)农业农村部门动态推送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信息,协同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帮扶举措。
(八)残联部门开展重度残疾人参保引导,配合做好残疾人失能评估、专项照护服务对接。
第三十七条 建立长期照护师、失能评估专家、经办业务人员常态化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持证上岗管理要求;搭建市级评估专家库、长期照护师人才库,实行入库备案、年度考核、动态清退管理。建立评估专家回避制度,专家与参保人员、定点服务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保障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定期组织经办人员开展政策解读、系统操作、基金风险防控等专题培训;联合本地院校、定点护理机构开展照护技能实训,按规定对基层护理从业人员落实专项培训补贴。
第九章 宣传引导、政策衔接与附则
第三十八条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机构参与”的长护险政策宣传解读机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经办机构、失能评估机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共同推进,常态化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聚焦农村老年人、失能人员家庭、企业职工、困难群众开展精准宣传,普及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理念,引导群众准确把握制度保障范围,树立合理政策预期。综合运用政务新媒体等线上平台及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线下阵地,多渠道、多形式推送政策信息,张贴办事指引、发放通俗宣传资料,拓宽政策触达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九条 政策衔接。
(一)长护险与经济困难高龄补贴、失能老年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类衔接,同类护理保障待遇不得重复叠加享受;
(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级长护险相关文件统一执行。
第四十条 解释权与施行时间。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省后续出台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商丘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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