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当防卫制度是刑法赋予公民抵御不法侵害、自力救济的法定权利。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唯结果论”的裁判倾向,使得正当防卫认定门槛偏高,公民防卫权难以充分落地。
2026年8月,陕西咸阳张恒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面对无合法手续、多人持械入户非法强拆,房主反击致强拆人员死亡,法院最终认定成立正当防卫、宣告无罪。
该案继昆山于海明反杀案、河北涞源反杀案之后,再次激活正当防卫条款,尤其对非法侵入住宅、暴力强拆场景下防卫限度判断提供重要裁判样本。
本文结合案件事实、刑法规定与两高一部指导意见,剖析判决核心法理,反思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固有困境,厘清私力救济与暴力冲突的边界,阐释“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内涵。
2023年4月1日清晨,张恒与其父亲在家中休息。石某等人在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无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驾驶破碎机撞开院门,十余名人员手持防暴叉、橡胶棍强行闯入住宅,并使用灭火器喷射,意图控制张恒父子、实施强制拆除。身处封闭住宅、遭受多人围堵的危急情形下,张恒持自制长矛实施反击,冲突中造成石某受伤后死亡。
案发后,张恒被刑事拘留并长期羁押。公诉机关指控张恒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主张其防卫行为造成他人死亡重大后果,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026年8月7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石某等人未经法定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暴力强拆,属于正在进行的持续性不法侵害;张恒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住宅权与财产权实施反击,主观上具备纯粹防卫意图;综合现场环境、双方力量对比、突发紧急状况,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成立正当防卫,宣告张恒无罪,同时驳回原告方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此前参与非法强拆的十余名人员,已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刑罚。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于两点:
第一,非法暴力强拆、非法侵入住宅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
第二,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能否排除防卫过当的认定。
法院的无罪判决,直接回应了长期困扰同类案件的司法难题。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结合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当防卫成立需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五大要件,本案判决说理完整契合规范要求。
首先,存在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人身犯罪,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物同样属于受法律否定的不法行为。住宅是公民安身立命的场所,《宪法》明确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清晨多人持械破门闯入,打破私人空间屏障,张恒父子同时面临人身控制、人身伤害、房屋被毁多重危险,侵害具备现实危险性与紧迫性。合法征收拆迁必须严格遵循行政法定程序,无手续暴力强拆不具备合法性,不能阻却防卫权的行使。
其次,不法侵害处于持续进行过程之中。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防卫人即享有防卫权利。强拆人员破门闯入之后,控制、驱赶、损毁财物的行为连贯持续,危险并未即时消除,不能机械地以是否发生肢体冲突人为切割侵害过程。张恒的反击行为发生于入侵者入户实施侵害的当场,不属于事后防卫。
再次,防卫意图正当,不存在相互斗殴、蓄意报复。防卫意图要求防卫人目的在于制止侵害,而非主动攻击他人。张恒一方二人,面对十余名持械人员突袭,事先并无准备斗殴的动机,反击是绝境下本能自保,满足防卫主观要件。
最为关键的限度判断:摒弃“唯结果论”,立足防卫人处境综合评判。过去不少案件中,只要防卫造成重伤、死亡,便倾向认定防卫过当。指导意见明确,判断必要限度,应当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张、恐惧状态,不能以事后理性旁观者标准苛求防卫人精准控制打击力度与打击部位。清晨突发闯入、人数悬殊、空间封闭、视线受阻,普通人难以冷静衡量反击强度。要求被侵害人在多人围堵下选择同等力度、对等工具进行防御,脱离现实情境。法院据此认定,虽然发生死亡结果,但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合理范围,不构成防卫过当。
第一,确立“住宅特殊保护”规则,强化公民住宅安宁权。本案清晰传递裁判导向:私人住宅并非不法侵害人可以肆意闯入的空间。相较于户外冲突,非法侵入住宅场景下,防卫人退避空间极小,危险程度更高,司法认定防卫限度时应当适度放宽标准。当公权力无法第一时间到场救助,公民有权在住宅内采取有力措施抵御入侵。
第二,破除“唯结果论”惯性思维,重塑正当防卫裁判逻辑。案件昭示:防卫结果轻重不等于防卫是否超限。限度判断是情境综合判断,而非简单的损害后果对比。只要不法侵害严重紧迫,即便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依然有成立正当防卫的空间。这一裁判思路延续昆山反杀案确立的精神,持续激活沉睡的刑法第二十条。
第三,厘清行政违法与私力救济边界,划定征收拆迁行为底线。合法征收应当依靠协商、裁决、司法强制途径。任何主体不得以私力暴力方式实施强拆。暴力强拆人员不能因其披着拆迁外衣,就获得法律上的优势地位。判决同时对参与强拆人员定罪处罚、认可房主防卫权利,双向划清行为红线,警示各方主体尊重法定程序。
同时也应当理性认识:正当防卫不等于无限防卫权。面对财产侵害,防卫仍需保持克制。如果不法侵害程度轻微、防卫手段显著失衡,依然可能成立防卫过当。
本案能够认定无罪,根源在于不法侵害叠加非法入侵、多人持械、人身危险并存等多重严重情节,不能无限推广至一般拆迁纠纷。公民维权仍应优先选择报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公力救济途径,私力防卫仅适用于危险迫在眉睫、来不及寻求公权力保护的紧急时刻。
▌结语
陕西张恒强拆防卫无罪判决,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治理念又一次生动实践。
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在于维护法秩序,鼓励公民抵抗违法暴行。司法机关唯有坚持设身处地考量防卫人所处境遇,摆脱唯结果论桎梏,才能让刑法赋予公民的防卫权利落到实处。
法治社会追求纠纷和平解决,倡导理性维权,但绝不要求公民面对不法侵害一味退让。对于暴力入侵住宅、违法强拆等严重不法行为,法律应当站在被侵害者一侧。
本案为今后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照:评判防卫行为,既要仰望法律条文,更要平视普通人面对突袭时的恐惧与本能。在公力救济难以即刻抵达的瞬间,法律应当允许公民守护自己的家与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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