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宝兴县兴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等7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宝兴县兴星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等7户企业(以下简称7户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进行处罚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7户当事人系经我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在2014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后,7户当事人未按照该条例规定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发现当事人未报送2023、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已被我局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至调查终结止未改正。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7户当事人未在原登记注册所在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履行企业相关义务,且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两次依法向宝兴县恒韵大理石废浆处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宝兴县旺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大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大美东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4户企业发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注册登记地址邮寄核查等法律文书,邮件均因无人签收被退回,上述情形符合《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二)通过实地核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三)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的规定,认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7户当事人。

7户当事人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我局拟依法吊销上述7户当事人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黄杨、杨鹏

联系电话 0835-6822012

联系地址:宝兴县穆坪镇兴盛街1号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7户)

宝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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