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讲的是司法解释——到了法院怎么判。

今天讲行政法规——还没到法院这一步,行政机关就能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78 号,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给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设了四大法定义务。

义务一:书面合同义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这是首次在国家级行政法规层面明确要求预付式消费必须签书面合同。

以前很多商家只口头承诺、不给合同,消费者维权时连基础证据都没有。

没签合同会怎样?《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真实案例:广州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美容美发公司罚款 6000 元,原因是该公司以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时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

义务二:按约履行义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举例: · 办卡时承诺用进口产品,后来偷偷换成国产廉价品 → 违反 · 办卡后悄悄涨价、加收”材料费” → 违反 · 原来一对一私教课,变成大课 → 违反

义务三:风险停收义务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

这是一条”防患于未然”的规定。商家已经快不行了,还在拼命卖卡拉钱 → 违法。

义务四:停业公告义务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 30 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

没提前 30 天公告会怎样?根据《条例》第五十条: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的权利

当经营者违反上述义务时,消费者有权: · 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合同 · 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商务部门的监管依据

除了《消保法实施条例》,还有一部重要的部门规章:商务部 2012 年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核心规定: ·备案制度:发卡企业须在开展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限额制度:记名卡单张不超过 5000 元,不记名卡不超过 1000 元 ·实名制度:一次性购卡 1 万元以上需实名登记 ·资金存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须实行预收资金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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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怎么用?

  1. 办卡前:要求看商家的书面合同模板,确认内容
  2. 消费中:如果商家服务质量下降,可以援引《条例》第 22 条主张违约
  3. 发现商家快不行了:如果商家还在拼命卖卡,可以向商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4. 商家关门没提前通知:直接投诉,行政部门可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