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想靠开私家车拉游客赚点外快

没想到一场车祸,不仅伤了人

还让自己背上了近30万元的赔偿

而保险公司直接拒赔

理由是家用车却拿来当营运车用

这起发生在丽江的真实纠纷

揭开了一个很多车主都忽略的法律盲区

私家车跑网约车,出事到底谁买单?

本期以案释法,一次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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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车主李某开着自己的家用轿车接送游客,途中与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李某车上1名乘客、杨某车上2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车内受伤人员送往当地人民医院治疗,并将其车辆送往修理厂进行维修。本以为有保险兜底,没想到后续赔偿协商时,保险公司却亮出了“红牌”。

问题出在李某的保单上。他的车投保时明确约定为家庭自用汽车,但实际却在接送游客赚钱。保险公司认为,这已经属于营运行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风险显著上升,因此商业险部分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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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之下,杨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其垫付的医疗费1650元、拖车费4000元、车辆维修费189000元、车辆停运损失98000元、车辆停运损失鉴定费8000元,共计300650元。

法院最终判决:1、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向杨某赔偿损失3650元;2、由李某向杨某赔偿其余损失共计297000元。

这意味着,李某私车跑运营不仅没赚到钱,反而因为事故,赔了近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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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致危险增加,商业险是否免责?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和春敏律师对此做了解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

1、案涉车辆的营运行为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家庭自用车辆与营运车辆在行驶频率、行驶里程、道路环境接触面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李某将车辆用于接送游客,实质上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大幅提升了事故发生概率,构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2、被保险人(车主)未履行通知义务,商业险可依法免责。李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后,未依法通知保险公司,亦未办理保单变更或增加保费。因此,因危险增加引发的本次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3、法定免责事由不依赖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情形系保险法明确规定,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不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为前提。

在此,和春敏律师提醒广大市民:私家车从事网约车等营运活动,虽可带来额外收益,但实质上变更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保险风险显著升高。一旦发生事故,商业保险可能无法覆盖损失,车主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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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车主在改变车辆用途前,主动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相关保险变更手续。同时,网约车平台及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合规宣传与风险提示,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