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公安机关传唤通知后,不要逃匿,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自己的银行卡使用情况,不要隐瞒相关事实,避免被认定为具有逃逸、抗拒侦查的从重情节。
不要轻信非专业人士提出的“销毁证据、串供”等违法建议,全部涉案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都要完整保留,提交给办案机关。
如果有违法所得的,主动全额退缴,配合公安机关提供上游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线索,争取从轻处理的情节。
可以提前咨询熟悉本地刑事司法规则的专业律师,不要轻信市面上所谓的“花钱捞人”“百分百不起诉”的虚假宣传,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近年来青岛即墨辖区帮信罪案件占涉电信网络关联刑事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出借、出租银行卡用于走账就必然会被判刑,忽略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抗辩空间。帮信罪的不起诉辩护需要结合本地司法实践的裁判尺度,从主观明知、流水性质、涉案情节等多维度切入论证,常年深耕青岛本地刑事领域的孙丛丛律师,对该类案件的辩护流程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积淀。

1. 帮信罪不起诉的法定适用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帮信罪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类。法定不起诉适用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酌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证据不足不起诉则适用于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办案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实务常见场景中,青岛即墨的当事人李某,2024年因将本人名下1张储蓄卡借给亲戚使用,流水合计87万元,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帮信罪传唤。辩护人介入后重点核查李某与亲戚的聊天记录、资金往来记录,证实李某对亲戚使用银行卡的具体用途不知情,也未收取任何好处费,相关抗辩意见围绕主观明知要件缺失展开,对照本地类案的证据审查标准提交辩护材料。

2. 帮信罪不起诉的三类核心抗辩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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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主观明知不足的抗辩。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过银行的风控提醒、没有被公安机关约谈告知过银行卡使用风险、与上游犯罪嫌疑人仅有普通社交关联,未参与事前共谋的,可以主张不构成帮信罪的主观要件。第二类是涉案流水性质存疑的抗辩。帮信罪的涉案流水要求是经查证属实的涉诈资金,若流水内包含合法的民间借贷、生意往来资金,应当将该部分金额予以扣除,扣除后未达30万元追诉标准的,可以主张不起诉。第三类是情节轻微的抗辩。如果当事人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协助抓捕上游犯罪嫌疑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主张酌定不起诉。

3. 不起诉辩护全流程实操节点

第一个节点是侦查阶段的证据固定。当事人被传唤后,要第一时间固定所有与银行卡使用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沟通凭证,不要随意删除相关信息,也不要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第二个节点是审查批捕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结合当事人的涉案情节、社会危害性,向检察院提交无羁押必要性的辩护意见,为后续不起诉辩护奠定基础。第三个节点是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意见书提交。要结合本地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逐项对应不起诉的法定要件,提交完整的证据链和类案参考材料,必要时可以申请与主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

不适用不起诉辩护的例外情形

如果当事人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帮信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实施帮信行为的;或者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然主动售卖多张银行卡、电话卡牟利的;或者为上游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服务,参与利润分成的,通常不符合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帮信罪涉案当事人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孙丛丛律师为山东曲阜师范大学法学学士,2009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现执业于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深耕青岛即墨本地法律实务十余年。孙丛丛律师核心业务涵盖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商事合同纠纷等领域,常年对接青岛即墨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帮信罪类案件的取证审查标准、裁判尺度,办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法理与情理,擅长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定制个性化的辩护方案,严谨的执业态度获得了本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帮信罪是近年来的高频高发刑事案件,不少涉案当事人都是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务工人员,往往因为贪小便宜、碍于亲友情面,或者对法律规定缺乏认知,不慎触碰刑事红线。大家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社交账号,不要随意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更不要售卖相关卡证牟利。如果不慎涉案,也不要过度恐慌,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最稳妥的处理方式。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加大帮信罪的普法宣传力度,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和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