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延时加班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不能以安排调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费,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2)出差补助是对员工出差在外期间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额外支出的经济补偿,加班费是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二者属于不同项目和待遇,功能截然不同,不能混同。用人单位不能以发放出差补助和安排调休为由免除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关系】
王某(原告/上诉人)→ 某机械公司(被告/上诉人):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争议)
【原告诉请】
王某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委驳回后,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
(1)王某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机械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担任制造部调试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每周休息日为星期六、星期日,工作地点位于北京。
(2)自2014年9月至2022年1月,某机械公司调整王某工资结构,基本工资变更为4000元,除基本工资外,每月固定发放绩效工资、保密工资、工龄工资。
(3)某机械公司《出差管理制度》规定:假日出差,出差时间含4个休息日回来安排1天休息,含8个休息日回来后安排2天休息;节假日出差按节假日加班处理。差旅费包含伙食补助费及每人每天100元的出差补助。
(4)双方均认可王某出差后已实际补休37天。某机械公司提交《假日出差补助发放凭证及统计表》证明2018年4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公司按100元/天标准向王某支付假日出差补助共计20200元(202天)。
(5)王某提交的《工资标准确认表》均写明"以基本工资为基础计算加班费",但4000元的基数低于王某实际工资。
【法院认为】
(1)关于延时加班工资,因王某未就其本人在出差期间工作日延时加班的具体时长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结合新证据予以核算,认定某机械公司应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7888.83元。
(2)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现行法律未禁止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某机械公司通过补休方式实际保障了王某出差期间的周休息日,王某亦实际进行了补休,故并未侵犯王某的休息权。但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法院认定某机械公司实际安排王某补休天数为37天,在计算休息日加班费时长中予以折抵。
(3)关于节假日加班工资,王某提交的考勤表照片能够证明其节假日加班,法院予以支持。
(4)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某机械公司以4000元为计算基数低于王某实际工资,应视为双方实际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故对该计算基数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某机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2018年4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7888.83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76350.11元、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944.83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变更一审第一项为某机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7888.83元、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76769.85元、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944.83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其他】
本案明确了出差补助与加班费的区别以及调休能否替代加班费的裁判规则。
首先,调休是否可以代替加班费:只有休息日的加班可以安排调休,延长时间的加班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仍应当支付加班费。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天数多于用人单位规定的调休天数时,用人单位应当补发折抵后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其次,出差补助能否代替加班费:出差补助是对员工工作地点变化、日常生活被打乱而支付的伙食补贴和其他补助,是一种对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额外支出的经济补偿;加班费是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包含劳动所得和休假损失补偿。二者功能截然不同,不能混同。
最后,加班费工资基数应如何计算:若合同约定明确则按约定;若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调整薪资结构且发放数额增加,视为双方实际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应以新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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