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不少夫妻一方发生婚内出轨,过错方出于愧疚写下保证书、净身出户协议,承诺离婚后全部财产归配偶所有。但等到真正离婚之后,过错方又想要反悔,主张协议是心理压力之下签署、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属于显失公平,要求撤销重新分割财产。吉林这起二审案例厘清司法裁判尺度:因自身婚内过错自愿作出的财产处分,单纯事后反悔,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

一、案情回顾

赵某存与张某 2023 年 7 月登记结婚。

2024 年 3 月 3 日,赵某存向张某转账 15 万元,其中包含彩礼 10 万元、嫁妆 5 万元。

2024 年 3 月 5 日,赵某存出具《协议》与《保证书》,自认婚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承诺办理离婚登记后自愿净身出户,汽车、存款、彩礼、首饰等全部财产归张某所有。

2024 年 4 月 8 日,二人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仅约定房产、车辆归属,并未提及案涉 15 万元款项。

离婚之后,赵某存起诉,请求分割 15 万元当中的 7.5 万元。其诉讼理由:案涉《协议》是受胁迫签署,自身处于心理危困状态,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当认定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转账行为与书面协议时间紧密衔接,能够证实赵某存自愿将案涉 15 万元归张某所有,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判决驳回赵某存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存不服提起上诉。二审(2026)吉 01 民终 3482 号案件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1. 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对双方具备约束力
  2. 赵某存在转账两日后出具书面协议,转账记录、《协议》《保证书》内容相互印证,是对财产处分的书面确认。赵某存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文书时清楚知晓放弃财产会带来的法律后果。
  3. 自身出轨带来的心理压力,不等于法律上的 “危困状态”,不成立显失公平
  4. 《民法典》151 条的显失公平,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主观上一方利用另一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客观上权利义务显著失衡。
  5. 本案当中赵某存的心理顾虑,来源于本人婚内过错,并非对方刻意利用危困处境逼迫签约。夫妻财产约定掺杂情感、伦理、过错补偿因素,不能仅仅以财产分配结果失衡就直接认定显失公平。基于自身过错自愿作出财产让步,不属于可撤销情形。
  6. 婚内财产约定与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可以并存,并非后签协议必然覆盖前面约定
  7. 3 月 5 日《协议》专门处置 15 万元款项;4 月 8 日民政备案离婚协议,仅处理房产、车辆,两份文书互不冲突。前者已经实际履行转账交付,后者针对剩余其他财产,不存在后协议当然替代前协议的法律效果。
三、法律要点深度解读 1、什么才是法律认可的 “显失公平”?

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只要财产分的少,就是显失公平,可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以撤销的显失公平:一方被胁迫、被拿捏把柄,处于经济窘迫、人身受威胁的危困处境,另一方借此机会逼迫签下严重不对等的财产协议。

❌不能撤销:因自己出轨、犯错内心愧疚,主动让步、自愿放弃财产;这种心理压力属于自身过错带来的主观情绪,不属于法条所指的危困状态,不能以此反悔。

提示:如果协议履行之后导致过错方无收入、无住所,基本生存无法保障,法院也会结合实际情况适度调整,但单纯以 “吃亏了” 为由反悔,很难得到支持。
2、区分:“忠诚协议” 与已经实际履行的婚内财产处分协议
  • 单纯写 “如若出轨就净身出户” 的忠诚协议,尚未实际履行,司法实践一般不直接作为强制分割财产的依据;
  • 本案不一样:已经实际完成转账,同时配套书面协议确认处分,属于已经履行完毕的财产处分,法院尊重真实自愿的约定。
3、两份离婚相关协议,效力如何判断?
  • 如果后一份协议明确写明 “此前所有财产约定全部作废,以本协议为准”,则前面约定不再生效;
  • 如果没有明确废止旧约定,两份协议处理不同财产,互相不冲突,可以同时有效。

实务提醒: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时,如果此前签过婚内财产协议,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写清楚:是否沿用旧约定,还是全部财产以本次备案协议为准,避免后续发生扯皮。

四、实务风险提示

✅过错方一方提示

  1. 签署保证书、财产处分协议务必谨慎,签字即代表知晓法律后果,事后仅以 “当时心里愧疚、压力大” 起诉撤销,败诉风险极高。
  2. 若确实遭受胁迫(例如以曝光隐私、人身伤害相要挟),要第一时间留存报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行使撤销权。

✅无过错方一方提示

  1. 不要只拿到一张简单的 “出轨净身出户” 保证书,尽量把财产信息写具体:存款金额、车辆号牌、房产地址,明确财产处置方式;
  2. 能够交付、转账的尽量及时履行,不要只停留在纸面承诺;
  3. 办理离婚登记时,梳理全部财产,明确是否沿用之前婚内约定,在离婚协议中写清,避免出现本案中部分财产遗漏的情形。
五、结语

法律尊重成年人自愿作出的财产处分。出轨犯错之后,出于愧疚自愿签署净身出户相关协议,不等于签完就可以事后随意反悔。显失公平不是反悔的万能借口,只有一方利用对方真正陷入危困处境、胁迫签约,才具备撤销基础。

婚姻家事协议,掺杂情感伦理,签署重大财产文件,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避免签完之后发生无法挽回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文书案号:(2026)吉 01 民终 348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