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反跨境腐败法草案的议案将在下周进行审议。该法律制定的紧锣密鼓,反映了当前反腐败斗争特别是跨境腐败治理工作的系统性和法治化推进。
202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其中反跨境腐败法被列入第一类项目,也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反腐败法规体系建设分为境内反腐败和跨境反腐败两个重要部分。当前,境内反腐败的各项法规日臻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局面不断得到强化;但在反跨境腐败的法规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短板,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各项不同的法规制度中,缺少集中性的法律规定,这块“短板”亟需补齐。
随着全球化水平不断提高,跨境腐败也越发成为一个国际普遍存在的现象。我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国内大量企业“走出去”,在境外开展的业务越来越多,资金在境外流动愈加频繁,由此滋生的跨境腐败问题也就越来越突出,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
反跨境腐败法的立法旨在深化跨境腐败治理,核心目标在一体推进案件查办、风险防控、建章立制等方面。反跨境腐败法预计将加强中国在海外的反腐败工作,重点打击境外逃犯和非法资产,以及涉及境外企业的腐败行为。
加强反跨境腐败领域立法,首先要明确重点人群。
逐利是资本的天性,尤其是对私营企业部门而言,如果利润水平达到一定高度就可能催生腐败现象,私营企业部门可以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对我国私营企业部门来说,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行贿就是腐败,这一点必须明确。
另外一个重点是具有公职背景的人群。有专家就反跨境腐败法立法提出建议:对“跨境腐败”的界定必须以“公权力的滥用”为核心判断标准,将公职人员的跨境腐败行为作为法律规制的重点。
今年1月,央视播出了一部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传部主导摄制的电视专题片,其中一个案例揭示了中海油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李勇的境外腐败路径。李勇利用在石油系统工作近40年的经验积累以及对国际海洋石油领域商业模式的深度了解,将权钱交易包裹在看似正常的项目合作之中,大量受贿钱款也藏在海外。他认为,“有些项目闻你都能闻出那个味儿来,就是不正常,但是你没法查”。
随着反跨境腐败法制定出台,过去有些人存在的“在国内谨小慎微,一出境就放飞自我”的思想意识,将遭遇严厉的监察。
其次是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对跨境腐败的综合惩治体系。
2026年5月22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专门为跨境腐败治理设计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核心在于打破地域限制和被告人缺席的诉讼障碍,对境外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开展定罪量刑审判,实现腐败犯罪刑事责任的跨境追究,同时推进反追逃追赃,实现追责与追赃双向落地。
虽然缺席审判在具体执行时还有一些方面需要完善,但表明了一种态度。将要付诸审议的反跨境腐败法在法规体系建设上进行了进一步明确:通过立法完善对重点行贿人联合惩戒机制,规范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追缴和纠正工作,并积极推动国际协作,从而在制度层面扎牢不能腐的“笼子”,提升治理行贿和跨境腐败的综合效能。
此外是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汲取国际通行规则和具体执法的经验。
2003年10月,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随后我国政府代表在公约上签字。该公约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将要付诸审议的反跨境腐败法会强调积极推动国际协作。
总之,随着全球化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随之滋生的跨境腐败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此强化立法,补齐反跨境腐败的短板正是当务之急。我国不仅坚决反对境内的腐败行为,也坚决反对跨境腐败行为,从而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维护国家形象与发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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