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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受风雨天气影响,部分演出、赛事及大型活动被迫延期或取消,不少外地观众因航班、高铁停运无法到场。退票诉求随之激增,而“退票难”正是长期以来线下演出票务投诉的主要焦点。对此,广东新规明确:设梯次退票标准。

近年来,演出市场、体育活动持续火爆,但“退票难”问题一直广受诟病。今年上半年,某投诉平台共收到娱乐票务投诉超2.3万件,其中演唱会、音乐节等线下演出项目占77.18%,主要问题类型包括出现临时无法观演、重复购票等情形时退票困难等。

对此,7月底通过的《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以及规则”。以地方法规形式破解文体活动“退票难”显然是一种进步。2023年,文旅部、公安部文件也要求“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

设梯次退票标准,兼顾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和经营者风险控制,无疑是破解“退票难”的良策。但谁来设定梯次退票标准及规则,值得探讨。从上述两部委文件看设定者是“演出举办单位”,广东立法明确是“经营者”,但由经营者设定规则存在争议。

之所以规定经营者设定梯次退票标准及规则,是因为这类文体活动都是商业活动,经营者有一定自主权;而且也为经营者围绕退票规则展开竞争预留了空间。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的自主权越大也越有活力,对于繁荣文体市场显然是有益的。这是其合理性。

但换一个角度来看,由经营者设定梯次退票标准及规则,基本可以肯定是“利己规则”,公平合理性难以保证。比如报道显示,一些演唱会的门票已经有梯次退票安排,但只有第一次开票按梯次退票标准全额退票,规则限定“二开”不能退票,这有失公平。

诚如有关立法咨询专家所言,对于购买“二开”甚至“三开”门票的消费者来说,“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不仅完全剥夺了其选择权,也有违“同票同权”的公平原则。而且,经营者既制定规则又执行规则,等于“既当裁判又当教练”,垄断了退票话语权。

虽然说经营者自主权需要尊重,但退票规则还关系到消费者合法权益,似乎不能完全由经营者说了算。理想情况是,由政府部门牵头组织行业协会、消协组织、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共同协商制定梯次退票标准和规则。可以为经营者预留一定弹性空间。

也就是说,应当在全国范围或者在各省市制定统一的退票标准和规则,这种规则中应该吸收多方意见建议,要兼顾消费者、经营者、市场等多方利益。这远比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规则更公平合理,对繁荣文体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实现多方共赢大有好处。

假如完全由经营者设定退票规则,意味着经营者集规则“设定权”“实施权”“解释权”等多种特权于一身,很难从根本上破解“退票难”。之前部分演出活动的退票乱象已经说明了问题,我们应该汲取教训,以多方参与让退票规则的设定实现不偏不倚。

《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将有效规制“一刀切”不退票、高额退票手续费等退改规则不合理乱象。如果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鼓励行业协会和各利益方共同参与退票规则的设定,那么该法规实施效果更为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