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淄博某某材料资源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首次系统提出了含效果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三步检验路径,对今后专利撰写、审查及无效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01 案件概览
案件脉络:某1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9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第42127号无效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某1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02 涉案专利技术方案
本专利涉及一种用于处理内燃机废气的催化剂组合物,基于氧化锆和氧化铈,核心发明目的有二:
目的一:提供一种能在高温下使用且具有高比表面积和高稳定性的催化剂组合物;
目的二:该催化剂以氧化铈在氧化锆中的固溶体形式被提供。
权利要求1限定了三个技术特征:
一种基于氧化铈和氧化锆的组合物,以氧化物形式表示,其包含至少40重量%的锆和至多60重量%的铈;
在1000℃下煅烧6小时后的比表面积为25-51㎡/g;
它们以立方或正方晶系结晶的氧化锆的单相形式被提供,其中氧化铈为固溶体。
03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为: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即权利要求1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具体而言,某1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概括的氧化铈和氧化锆的组分含量范围过宽,说明书11个实施例仅公开了锆含量63-80重量%、铈含量17-37重量%的较窄范围,且实施例1、3、10在1000℃煅烧后的比表面积未达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下限值25㎡/g(即存在"坏点"),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则认为:权利要求1中铈、锆含量形成固溶体是本领域熟知技术,本专利的主要贡献在于特定制备方法,且修改后的"坏点"是权利要求限缩后的正常现象,不影响支持性判断。
04 最高法的裁判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首次系统提出了含效果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三步检验路径,具有里程碑意义。
区分技术手段特征与效果特征
最高院首先指出,并非所有技术特征均体现技术手段,也有部分效果特征体现技术问题。当效果特征描述的是整个技术方案的效果时,因实现了该效果即解决了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此时该效果特征体现的是技术问题而非技术手段。
就权利要求1而言:
特征(1)"至少40重量%的锆和至多60重量%的铈"——技术手段特征(产品组分特征)
特征(2)"比表面积为25-51㎡/g"和特征(3)"单相固溶体"——效果特征,体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三步检验法
最高院系统阐述了判断含效果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一般路径:
第一步:厘清技术问题,区分特征性质。
首先应当厘清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区分技术特征所体现的是技术手段还是技术问题。
第二步:考查技术手段能否解决技术问题。
重点考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是否能够确定或者合理预测该权利要求中技术手段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均能解决效果特征所体现的技术问题,或者无需过度劳动即可排除其中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第三步:复验保护范围与贡献的匹配度。
比较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与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是否相匹配,由此复验此前的结论是否正确。
三步检验法的具体应用
第一步分析:特征(1)为技术手段特征,特征(2)(3)为体现技术问题的效果特征。判断权利要求1能否得到支持,应重点考查特征(1)限定的组分含量范围是否均能解决特征(2)(3)所体现的技术问题。
第二步分析:说明书11个实施例公开的锆含量范围为63-80重量%,铈含量范围为17-37重量%。而权利要求1概括的锆含量范围为40-100重量%,铈含量范围为0-60重量%,大大超出了说明书给出的范围,且说明书未给出参数范围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同时,实施例1、3、10中存在"坏点"(比表面积未达标),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在不付出过度劳动的情况下排除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第三步分析: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主要贡献在于采用特定制备方法得到组合物产品,权利要求15-36(方法权利要求)已体现了这一贡献。但权利要求1为产品权利要求,未通过制备方法限定产品,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该产品仅能经由本专利方法制备。因此,权利要求1所概括的较大范围的锆和铈含量比例内可能存在的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仍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过度劳动予以排除,这种排除的不可预期性会导致权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有损权利要求的公示效力,进而不当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05 实务启示
撰写启示:实施例覆盖度至关重要
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应当与说明书公开的实施例范围相匹配。本案中,权利要求1概括的范围应当与说明书公开的实施例范围相匹配。本案中,权利要求1概括的锆含量范围(40-100重量%)远超实施例公开的范围(63-80重量%),且在范围两端缺乏实施例支撑,是败诉的关键原因。专利撰写时,应确保权利要求概括的参数范围有充分的实施例覆盖,特别是在范围端值附近。
无效启示:三步检验法的适用
最高院首次系统提出的"区分特征性质→考查技术手段能否解决技术问题→复验保护范围与贡献匹配度"三步检验法,为今后审查员、法官和律师提供了明确的分析框架。在涉及效果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支持性判断中,不能再简单地以"满足全部特征即可解决技术问题"为由认定得到支持。
06
结语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适用领域的重要判例。最高院不仅维持了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更重要的是构建了含效果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支持性判断的系统方法论。
三步检验法的提出,将"技术手段特征"与"效果特征"的区分引入支持性判断,避免了"满足全部技术特征即得到支持"的形式化倾向,回归了权利保护范围与发明贡献相匹配的制度本意。对于专利从业者而言,这一判例对撰写、审查、无效及诉讼各环节均具有深远影响,值得深入研究与持续关注。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