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纠正青少年存在的法律认知误区,避免其因无知误入歧途,许昌法院选取五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纪,为广大青少年、学校及家长敲响法治警钟。

01

张某甲、张某乙诈骗案

“帮忙取钱不算犯罪?”——认清诈骗共犯红线,莫当电诈“工具人”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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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17岁)、张某乙(16岁)伙同多名同伙流窜南阳、洛阳、许昌三地,配合电信诈骗上游人员实施诈骗。上游人员专门拨打高龄老人电话,冒充老人孙子,编造孙子在外打架急需赔偿的虚假事由骗取钱财,张某甲、张某乙负责线下上门取款、协助转移赃款。经核算,张某甲涉案诈骗总额17.5万元,张某乙涉案诈骗总额5.5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上线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对老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帮助,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未成年人参与针对高龄老年人“冒充孙辈”进行电信诈骗的典型案件。两名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二人虽未直接拨打诈骗电话、没有编造虚假说辞哄骗老人,仅负责线下接应、上门取款,便片面认为自己只是打杂帮忙,不构成犯罪。特别提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属于分工协作型共同犯罪,只要明知涉案人员采用虚假身份、虚构侵财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仍协助上门取款、转移赃款,无论参与哪个环节,均属于诈骗共犯,必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当下不少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容易被不法分子用“轻松取现、高额提成”的说辞引诱,贪图几千元小额赃款分成,稀里糊涂成为诈骗团伙的线下工具。青少年一旦参与此类犯罪,需要对自己经手的全部诈骗金额承担法律责任,区区几千元不法收益,换来有期徒刑处罚和终身留存的犯罪记录,付出难以挽回的人生代价。本案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重亲情、防骗意识薄弱,冒充受害老人孙辈实施诈骗,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警示广大青少年,要认清此类诈骗的恶劣危害,自觉抵制、拒绝任何协助欺骗被害人敛财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远离电信网络诈骗全链条各环节违法活动。学校和家长也应针对性加强法治宣讲,讲明电信诈骗各环节参与者均需追责,引导青少年摒弃“帮忙取钱不算犯罪”的侥幸心理,从源头上避免未成年人误入电信诈骗犯罪歧途。

02

胡某盗窃案

“未成年不是免罪牌”——盗窃金额达标即入刑,一次失足终身留痕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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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凌晨,被告人胡某(16岁)伙同侯某(13岁)预谋后,到某手机数码店内,将卷帘门扒开进入该店,将店中展示柜内11部智能手机及1600余元现金盗走,被盗财物总价值29600余元。后被告人胡某和侯某到多家手机店,将盗窃所得手机贩卖,所得赃款挥霍。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胡某虽属未成年人,但已年满十六周岁,应当对自己的盗窃行为负刑事责任。青少年决不能心存侥幸,妄想借着未成年人身份免责。盗窃行为只要涉案金额、作案次数达到法定标准,就构成刑事犯罪。一旦留下犯罪记录,将会终身影响升学、参军、考公、就业,付出难以挽回的人生代价。

贪图小利伸手必被捉,法律绝不纵容任何侵财违法行为,也不会因“未成年”对侵财违法行为无底线包容。青少年要树立正确价值观与财富观,彻底摒弃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自觉远离顺手牵羊、扒窃、入室偷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守法律红线。

03

张某等四人抢劫案

“哥们义气不是挡箭牌”——参与暴力抢劫即共犯,十四周岁以上必担刑责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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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付某、于某、王某均系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结识后结成团伙,四人先是以“一起偷酒”为由诱骗未成年被害人至偏僻广场,持器殴打、羞辱对方并抢走手机变卖;后又线上邀约三名未成年被害人至偏僻广场,持械追逐、恐吓被害人交出手机。两起案件共抢走四部手机,总价值2333元,其中两名被害人被殴打至轻微伤。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付某、于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张某、付某、于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多名未成年人线上结识、线下结伙,持械多次暴力抢劫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暴力抢劫绝非“小事”,很多未成年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未满16 周岁不用坐牢。《刑法》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四名被告人均满14周岁,借助快手等社交软件结识陌生未成年人,编造“一起偷酒”的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前往偏僻广场作案,结伙持械暴力抢劫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严重影响今后升学、参军、就业,付出沉重人生代价。

团伙暴力犯罪不存在“凑热闹免责”。部分未成年人碍于所谓“哥们义气”,跟随同伴参与拦路、持械抢夺,以为只是跟着旁观、没有主动抢东西就能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罚,实则只要参与共谋、到场助威、使用凶器威胁被害人,均属于共同犯罪,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提醒青少年谨慎网络交友,不单独赴陌生网友邀约,不去城郊广场、偏僻空地等无人看管区域;遇到他人邀约打架、拦路要钱、携带棍棒器械,第一时间拒绝并告知家长、老师,远离暴力、团伙滋事、持刀持械抢劫等恶性犯罪。

04

杨某某交通肇事案

“无证飙车不是小事”——未成年人驾车致人重伤,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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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16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与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郭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事故时速度不低于44km/h。经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杨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600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许多未成年人片面认为,骑摩托车、电动车仅为日常代步,无证、超速最多接受行政处罚,不会触及刑法,这是极具危险性的认知误区。机动车驾驶属于法定许可行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考取驾驶证后方可上路。未成年人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较弱,无证、无牌、超速飙车极易酿成严重车祸。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将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即便足额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记录也无法消除。

未成年人禁止私自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上路;同时提醒监护人,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妥善保管车辆钥匙,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教育。道路安全无侥幸,危险驾驶轻则承担民事赔偿,重则锒铛入狱,既伤害他人生命健康,也彻底毁掉自己的人生。

05

刘某某、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代取现金不是兼职”——协助转移赃款即犯罪,高薪诱惑下务必清醒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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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16周岁)轻信“只帮忙取钱,轻松赚佣金”的谎言,明知银行卡内资金是电信诈骗赃款,仍伙同关某某多次到ATM机转账取现。初次作案二人取现10万余元后心存侥幸,又跨省流窜继续帮上线转移赃款,前后累计协助转移诈骗资金138600元,获利11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关某某、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部分未成年人被“日结高薪、操作简单”的虚假兼职蒙骗,误把代收银行卡、帮人取现、资金跑分当成轻松副业,完全没有意识到该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后,急需通过他人银行卡取现洗白赃款,像刘某某这类青少年,恰恰成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工具。协助转移诈骗资金,会直接助长电信网络诈骗蔓延,妨害公安机关追赃挽损,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与社会诚信,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流水金额越高、作案次数越多,量刑处罚越重,微薄几百、上千的佣金,换来的是牢狱之灾与高额罚金。

凡是借用、出借、代收他人银行卡,为陌生人转账、取现、跑分的工作全是违法陷阱,不存在合法高薪。面对各类陌生兼职邀请,要保持清醒判断力,坚决拒绝资金转移相关工作,发现他人利用银行卡流转不明资金,第一时间告知家长或报警,自觉远离涉“两卡”类经济犯罪。

来源: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