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为了获取某种政府信息,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并非所有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对行政机关据此作出的答复都能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只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务咨询、政策问询、疑问答疑,行政机关据此作出的答复、不作出答复、逾期作出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65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xxx。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xxx。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xxx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滨海xxxx。
法定代表人:xxx,区长。
再审申请人王XX、李XX诉天津市滨海xx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行终3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XX、李XX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要求公开“五车地六大片区棚改项目的六大片区是哪六大片区?”;再审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没履行法律职责,未答复信息公开申请,剥夺再审申请人的知情权,影响到再审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二审法院没有对一审裁定进行全面审查,既没询问再审申请人也没开庭,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质上是就相关问题的咨询行为,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有关事项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对行政机关不予解答或者对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的,因行政机关对咨询的答复或者不答复行为,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于再审申请人的诉请及理由,原审法院已经予以一一回应,论证充分、说理清楚;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提出新的理由,也未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证据和依据,其再审请求和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李XX的再审申请。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