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最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之一,也是实务中高频接触的案件类别。办理此类案件,核心审查三个方面:一是借贷双方是否有借贷合意;二是款项是否已实际支付;三是利息的计算是否合法有据。2020年12月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利息的审查与计算方式尤为值得关注。本文结合实务中的常见问题,作一系统梳理。

一、关于借贷合意

借贷合意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实践中,用以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借条、欠条等书面债权凭证。这是最典型、最直接的证据。借条内容越完整(含出借人、借款人、金额、利率、期限等),证明力越强。

第二层次: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这些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能够反映双方就借款事宜进行协商的过程,亦可作为认定借贷合意的依据。

第三层次: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转化而来的借款。例如,双方原为买卖关系、劳务关系等,后经协商一致将原债务转为借款,并就此形成合意,亦可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二、仅凭转账凭证起诉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原告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此时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该条的实质是举证责任的动态转移。原告提交转账凭证后,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如抗辩该转账系其他性质的款项(如还款、货款、赠与等),则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需提供证据支持其抗辩;被告提供相应证据后,若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举证责任再次回归原告,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进一步举证。

实务案例:原告提供银行转账记录15万元,主张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提交取现记录,主张其曾以现金形式向原告出借15万元。但被告提交的取现记录中,金额与日期均与其陈述不完全吻合,仅3万元能够对应。除上述证据外,双方均无其他证据。

分析:适用第十六条时,被告提交的证据至少应达到与原告证据证明力基本相当的水平,方能动摇法官的心证。本案中,被告的取现记录无法直接证明取现后即交付给原告,且金额、日期均存在矛盾,证明力明显不足;而原告的转账记录能够直接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证明力更高。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关于款项的实际交付

仅有借贷合意而无款项交付,民间借贷关系仍不能成立。款项交付的证明方式包括:

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电子支付凭证,时间、金额、账号相互印证,是最有力的交付证据。

取现记录+收条:大额现金交付时,取现记录可证明资金来源,收条可证明借款人已收到款项。但需注意,单独的收条主要证明的是借贷合意而非款项交付《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收条本身只能证明双方曾确认债务存在,不能直接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

四、利息的审查与计算方式

(一)复利的计算规则

民间借贷中允许计算复利(“利滚利”),但有严格限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前期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同时,借款期间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LPR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简言之:复利可以计算,但最终实际支付的总利息不得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法定上限(旧规24%/新规LPR四倍)计算的总额。

(二)“按银行利息支付”是否属于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均不支持借期内利息。那么,双方仅约定“按银行利息支付”,是否属于约定不明?

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银行利息种类繁多(存款利息、贷款利息、不同期限的利息等),无法确定具体标准,属于约定不明;另一种则认为,按民间借贷的一般常理,应推定为一年期银行贷款利息(现为LPR) ,不属于约定不明。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更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新司法解释施行后的利息分段计算

这是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需特别注意时间节点的区分:

1. 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

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适用旧司法解释,利率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 ;

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适用新司法解释,利率保护上限为起诉时(而非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2. 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

全程适用新司法解释,利率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3. 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案件,无论合同何时成立,均适用新司法解释。

结语

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围绕“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利息计算”三大核心展开。这类案件,既要熟悉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更要理解条文背后的举证责任分配逻辑和利息计算的时间节点规则。尤其在利率保护上限从“两线三区”调整为“LPR四倍”之后,利息的分段计算已成为案件代理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

杨志刚律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杨志刚律师

作者:杨志刚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关联公司、拒执罪、执行终本案件盘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