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店没签书面协议,散伙时投资款是否能要回来,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合伙关系是否成立、合伙事务的实际开展情况、盈亏清算结果等因素综合判断。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才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合伙合同并未被法律强制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即便没有书面协议,只要双方达成了合伙的口头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合伙权利义务,同样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也明确,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这也是判断合伙关系是否成立的核心法理标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合伙关系,且投资款已经实际用于门店租赁、装修、进货等合伙经营事项,那么投资款在投入后即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的合伙财产,散伙时不能直接主张全额返还,需要先对合伙期间的资产、负债、盈亏情况进行清算,在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支付完结散伙相关费用后,若仍有剩余财产,再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或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清算后合伙财产不足以覆盖债务,投资人不仅不能要回投资款,还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承担对应的亏损。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合意,或者投资款并未实际用于约定的合伙经营事项,那么投资人可以主张对方返还款项,这种情况下投资款大概率可以被全额或者部分追回。
没签书面合伙协议,怎么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
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认定事实合伙关系的核心是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合意,且实际履行了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义务,相关证据可以分为四类进行收集。第一类是出资相关证据,包括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若转账备注标注了“合伙投资款”“门店出资”等内容可以直接佐证出资事实,若没有备注也可以搭配双方沟通出资比例、出资金额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进行印证。第二类是经营参与相关证据,包括双方沟通门店选址、装修、进货、人员招聘、日常运营的聊天记录、邮件、工作群记录,投资人签署的相关经营合同、费用报销单据、门店排班记录等,都可以证明投资人实际参与了合伙经营。第三类是收益分配相关证据,包括双方的对账记录、利润核算聊天记录、对方转账支付分红的凭证等,若转账备注标注了“分红”“利润分配”等内容,可以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共享收益的约定。第四类是证人证言,包括门店员工、共同知晓合伙事项的第三方人员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印证合伙关系存在。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来看,只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便没有书面协议,法院也会认定合伙关系成立;如果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款项性质为合伙投资,法院通常不会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合伙散伙时必须要进行清算才能分财产吗?
合伙散伙本质上是合伙合同终止,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才能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这是合伙“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核心属性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也就是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清算的核心内容是梳理合伙存续期间的全部资产,包括门店现存货物、设备、剩余房租、对外债权等,同时核算全部负债,包括应付货款、员工工资、对外欠款等,两者的差额就是合伙的净资产,只有净资产为正的情况下,合伙人才能够分到对应的财产,若净资产为负,合伙人还需要按照比例承担亏损。如果双方无法自行完成清算,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清算,但如果双方都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经营凭证、收支记录等材料,导致法院无法查明合伙的实际盈亏情况,主张返还投资款或者分配利润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相关诉请通常会被法院驳回。实践中不少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留存完整的收支记录,甚至采用私人账户收支合伙款项,最终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投资款无法追回的情况十分常见。
如果合伙最终被认定不成立,给出去的钱能要求全额返还吗?
合伙关系不成立的情况下,给出的投资款是否能全额返还,需要结合款项的实际使用情况判断,核心判断标准是收款方持有款项是否有合法依据,以及投资人是否实际享有了合伙相关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这是合伙不成立时主张返还款项的核心法律依据。如果双方既没有达成书面或者口头的合伙合意,收款方也没有将款项用于约定的合伙经营事项,而是挪作个人使用,比如偿还个人债务、用于个人消费等,那么收款方持有该笔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投资人有权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同时还可以主张对方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标准通常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款项支付之日或者投资人主张返还之日起计算。如果双方虽然没有形成正式的合伙关系,但是投资人实际参与了一段时间的经营活动,或者已经享受了部分经营收益,且款项确实有部分用于了前期的合伙筹备支出,比如门店选址定金、装修设计费等,那么法院通常会扣除已经实际支出的合理成本,以及投资人已经获得的收益部分,判决返还剩余款项,不会支持全额返还的诉请。还有一种情况是,收款方在收取投资款后,没有按照约定开展合伙经营活动,甚至虚构合伙项目骗取投资,那么投资人不仅可以要求全额返还款项,若对方的行为涉嫌诈骗,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 李金杏律师
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工作中秉持“先做人后做事”的服务理念,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曾办理过大量交通事故、离婚、工伤、债权债务、合同案件,努力做一名有温度的法律人。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