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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策来了,这次亮点很突出。

近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今年9月20日起施行。

这一次修改后的新政,有很多突出的亮点。

第一,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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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此外,一旦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人还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如此一来,住房公积金就不再只是一个账户上的数字,真正成为能被看得见、用得上的实惠。

第二,个体户也可以缴纳

以住,住房公积金并不覆盖个体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修改后的条例中明确: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这个改变,并不简单。

众所周知,在以前,住房公积金最大的好处,是买房可以享受到比商业贷款更低的利率。

而个体户以及外卖、快递等灵活就业人员,却享受不到这样的实惠。

新规的实施,无疑进一步扩大了公积金的公平,让其保障更全面,让更多群体的民生需求被看到。

第三,提高了违规处罚力度

第三十九条规定,单位不给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催告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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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处罚则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下限提高了4万元,上限提高了25万,处罚力度有质的提升,对违规的震慑作用无疑会更强。

相比以上三点,小编其实更关注的,是条例中第二条所讲的内容。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大家能看出什么?

有没有发现,法律对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说的很明确,除去前面提到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是“自愿缴纳”外,其他用人单位都包括在内。

而且,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都提到:

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

“应当”这个词用的很讲究,它在法律上,应该理解为“必须”、“强制”,与个体户等“自愿”有着本质的区别。

也就是说,给职工缴存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而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清楚这一点 ,不少人都误以为,缴纳住房公积金,只是用人单位给员工的福利,交不交全凭单位自愿。

住房公积金的存在,等于把劳动群体,变相分成了“三六九等”。

最上层的,当然是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央国企,住房公积金100%全覆盖,且一般都按最高比例缴纳。

位于中层的外企、大中型民营私企,缴纳公积金的比例应该能占九成以上,但缴存比例在法定的5%-12%之内会有很大的差距。

最底层是众多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不给员工交公积金的居多。

这一现象无疑问题很大,为什么会出现更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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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来说,考虑到用工成本,当然是越省越好,员工“不反对”,监管“不追究”,自然万事大吉。

打工人呢,不熟悉政策和法律,既有自己的问题,也有政府有关部门宣传不到位的责任。

着重要提到劳动监察部门。

作为给打工人撑腰的“娘家人”,需要发挥出“积极性”、“主动性”,少坐在办公室里隔空监管,多走进基层打工人中间,替劳动者解决实际难题。

一句话总结,只有走到老百姓生活中,去实实在在的了解民生,才能真正做到有针对性的服务民生。

对此,大家怎么看?

注:本文旨在表达个人观点,提倡大家理性讨论,弘扬社会正能量,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大象新闻(2026-08-19 09:20)住房公积金政策迎大变化!9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