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跌了,离婚时补偿款怎么算?”“贷款还没还完,房子现值已经低于欠款,还能分吗?”近期,随着苏州二手房市场价格持续调整,离婚案件中涉及房产分割的咨询明显增多。近日,记者采访了苏州某律师事务所王敏霞律师,请她从法律角度解读房产降价背景下离婚分割的常见问题。王敏霞表示,房价有涨跌,但法律对财产分割的公平底线不会改变;当事人理性协商、依法处理,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一、房价有涨跌,分割原则不变
王敏霞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房价上涨或下跌,改变的是财产的市场价值,而不是财产性质和分割原则。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现值高低,都应当纳入分割范围;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不因婚后增值或贬值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财产权益部分,仍应依法处理。
她强调,市场下行并不意味着“谁亏了谁就要独自扛”,法律更关注婚姻期间双方的实际投入和公平补偿,避免因价格波动造成明显不公。
二、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降价后补偿会“缩水”吗?
这是当前咨询量最大的情形。王敏霞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她举例,一方婚前购房价200万元,首付60万元,贷款140万元,婚后共同还贷本息30万元,离婚时房屋现值180万元。共同还贷本息在购房总成本中约占15%,对应房屋现值约27万元,另一方原则上可获得约13.5万元补偿。如果房屋现值进一步下跌,补偿基数也会相应降低。王敏霞表示,这并非要求另一方“承担全部贬值损失”,而是按照“共同投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合理计算,既保护非登记方的还贷贡献,也避免让登记方单独承受市场风险。
王敏霞还提到,对于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降价后如果双方都主张所有权,可以采取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取得房屋并补偿对方;如果双方都不主张,可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后拍卖、变卖。这样能避免房屋长期闲置或价值进一步缩水。
三、房子成为“负资产”,该怎么分?
当房屋市场价低于剩余贷款余额时,房产实际净值为负。王敏霞说,此时双方往往都不愿要房。法院处理时首先尊重双方协议;若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可以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扣除贷款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进行分割。若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未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双方依法承担。
如果一方愿意要房,则需承接剩余贷款,另一方获得的折价款通常按照房屋现值减去剩余贷款后的净值计算;净值若为负,另一方可能不再获得折价款,甚至需共同分担部分债务。王敏霞提醒,“要房”不一定划算,应结合自身收入、还贷能力和未来市场预期综合判断,不要因赌气背上沉重债务。
四、律师建议:留好凭证,优先协商
王敏霞建议,无论房价涨跌,夫妻双方在购房、还贷过程中都应保留好相关凭证:首付款支付记录、贷款合同、婚后还贷流水、房产评估报告等。这些材料是计算补偿款的关键证据。面对房价下跌,双方更应保持理性,优先协商解决。她说,诉讼周期长、评估费用高,还可能因争执扩大损失;通过调解确定房屋归属和补偿方案,往往更符合双方长远利益。苏州法院在家事审判中推行调解优先、心理疏导等机制,当事人可以主动申请评估、调解,平和解决分歧。
她特别提醒,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应明确具体,包括过户时间、贷款承接、违约责任等,避免约定不明引发后续纠纷。
“房产价格会波动,但法律的公平底线不会波动。”王敏霞说,离婚分割房产不是简单的“谁赚谁亏”,而是对婚姻期间共同投入的尊重和了结。面对市场下行,理性看待、依法处理,才能让双方在结束婚姻关系后,尽快恢复平静生活,开启新的人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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