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留下的遗产怎么办?房产和存款谁来管?近期,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依法为“无人认领”的遗产指定了一位合格的“大管家”。
退休教师离世 无继承人也无遗嘱
法院细致排查继承线索
被继承人田老师生前是A中学的一名退休教师,终身未育子女,父母早已去世,晚年一直独居。作为田老师的人事管理单位,A中学多年来一直安排人员探望关照田老师的日常生活。田老师离世后,其身后事也由A中学妥善办理完成。然而,由于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未订立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田老师遗留的财产长期处于无法处置的状态。A中学遂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锦江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指定属地民政局为田老师的遗产管理人。
记者了解到,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这起特别程序案件没有原告与被告的双方对抗,核心在于查明事实、依法指定。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开展了一系列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
老人日常起居习惯如何?平日谁在照顾老人?节假日有无亲属来往?老人可曾提及什么人?承办法官介绍,办案团队起初前往A中学、田老师生前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向学校教师、社区工作人员、邻里居民等逐一了解情况。“这些看似琐碎的细节,对于判断是否存在潜在继承人、是否有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等问题至关重要。”承办法官解释道。
随后,因前期A中学已和社区街道工作人员对田老师的旧居进行清理,法院便组织申请人A中学、被申请人属地民政局共同到场,再次对遗物和财产逐项清点、拍照、登记造册,并依法进行了封存保管。从相框钢笔到存折证件,每一件物品都记录在案,防止遗产在管理人确定前毁损或流失。
在扎实调查的基础上,法院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并邀请属地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到场监督听证。听证会上,申请人A中学陈述了申请理由及与被继承人的渊源,被申请人属地民政局发表了意见。法院在听取双方观点后,进一步厘清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
府院联动闭环处置
法院依法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
该案中,属地民政局虽然是被申请人,但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积极配合,并表示如果被法院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则将严格依法履职。考虑到田老师有可能还存在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及其后代,但因年代久远、档案缺失,以上事实难以查证。对此,属地民政局主动召开工作协调会,后由属地街办会同属地派出所工作人员、学校方委托的公证员,共同前往田老师籍贯地,通过走访村舍、调取属地公安户籍档案、查阅县志记录,逐一排查可能的亲属线索。
据了解,这一做法符合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专业化路径。也就是说,民政部门可以就履职过程中的法律、公证、审计、评估等专业事务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办理。公证机构凭借公证行业的数据平台和办理继承公证的调查经验,能够有效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调查工作。而民政部门主动履职的做法,正是“制度善意”的恰当体现——即便作为被申请人,也积极发挥启动民事程序、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确保每一位可能享有权利的人都有机会被纳入程序视野。
经过上述严谨的调查、听证以及府院联动,锦江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指定属地民政局为田老师的遗产管理人。
法律链条
遗产管理人的产生与职责
“遗产管理人”究竟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遵循清晰顺序:有遗嘱执行人的,由其担任;没有的,由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当各方对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或者无人愿意主动承担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赋予了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的权利。
遗产管理人确定后,需要履行以下法定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清单、向继承人报告情况、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债权债务、依法分割遗产,以及其他必要管理行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承担的是管理职责而非获得所有权。遗产只有在经过法定程序确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后,才会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在此之前,民政部门必须依法将遗产用于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处理被继承人的其他各项事务。
“遗产管理人制度让‘身后事’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妥善安排,既不让遗产长期悬置无人管理,也不让债权人、扶养人等的合法权益无处主张。”法官提醒,如果遇类似情况,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等),可以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时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及利害关系证明材料。这正是民法典留给每个人的制度保障。
记者 张伟进 供图 锦江法院 责任编辑 黄一可 编辑 赵子君 审核 段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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